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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明火作业,一旦操作失管、防护缺位,极易引燃可燃物酿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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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8时55分许,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公司突然起火。经现场调查,朱某某在1号车间西侧与铸造车间之间搭建的钢架顶棚上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渣掉落到下方的可燃包装袋及保温棉废料处,作业期间朱某某疏于观察,中途离开吃早餐,没过多久火烧了起来。
据了解,朱某某在2023年2月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按规定应于2026年2月13日前完成复审。因其复审考核未通过、证件失效。此次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现场未落实任何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引发火灾。朱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动火作业“六必须”
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安全提示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方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审核,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加强施工现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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