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妻子意外发现丈夫和第三者进行试管婴儿,要求医院销毁胚胎被拒后,将三方一同诉至法院。该案于7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目前暂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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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前后,朱女士称,其意外发现中山医院发给丈夫的就诊通知中,要求其持本人真实结婚证到医院核实。她才确认自己的丈夫和第三者用“假结婚证”建档、促排、取精,发现时胚胎已经培育成功,只差移植。
朱女士介绍,自己和丈夫结婚20年,女儿刚结束高考,而自己还在肺癌术后复查期,对自己而言是“非常痛苦的一个经历”。而且,事发之后,丈夫一直在逼迫她离婚,“因为有了这个离婚证,他们能继续取他们的胚胎啊”。
随后,朱女士带自己的“真实结婚证”前往医院,要求其销毁胚胎,但遭到医院拒绝。医院方面称,不能确认朱女士的结婚证是真的,也不能确认其丈夫和第三者的结婚证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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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海卫健委就此事答复朱女士,医院按规定查验了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医院已停止相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等。
据此,朱女士将丈夫、第三者和医院一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件已于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目前暂未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朱女士称,开庭前她收到了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其丈夫已先一步起诉离婚,排期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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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销毁前我不会同意离婚。”朱女士说,一旦离婚,丈夫与第三者领真证,这枚用假证孵出来的胚胎就可能被“洗白”移植,“假的变真的,非法的变合法”。
此事中,医院行为及卫健委的答复是否合理?朱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医院销毁胚胎?
“小郑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颖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医院拒绝销毁胚胎的行为及卫健委的答复本身并没有不当之处。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医院需要核查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的外观一致性,比如照片、印鉴、姓名这些信息是否对得上。但医院毕竟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民政部门,没法联网做技术核验,所以在形式审查中并无明显违规。发现造假之后,卫健委也及时要求医院封存胚胎、停止服务,也属合理。
至于销毁胚胎,刘颖表示,卫健委确实没有这个职权,一方面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得由法院这类职能部门来认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没法直接发命令要求医院停止保管,这本质上是民事上的保管问题。
另外,朱女士担心万一自己离婚后,丈夫火速和小三结婚,那假证变成真婚姻,胚胎是不是就能被激活使用了?
刘颖认为,胚胎能否激活使用,主要取决于法院怎么认定。如果法院在最初的行为保全阶段就同意禁止移植,那至少在诉讼期间不能进行移植。
而诉讼之后,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这个胚胎是通过造假形成的,属于非法手段获取,不能用于生育目的,生效判决也会给出明确规定,若双方再想移植就涉及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的问题。
但如果法院只判了赔礼道歉、认定有过错,却没有明确禁止移植,那这个胚胎就归属于实际产生的两方主体,将来基于真实的婚姻关系,确实有可能被再次激活使用。
那么朱女士有没有权利要求医院直接销毁胚胎呢?
刘颖称,目前来看,她并没有法定的权利这么做。首先,朱女士的身份是配偶或妻子,但她并不是胚胎这种特殊伦理物的所有权人。在没有司法判例或法院生效裁决的情况下,胚胎的双方所有权人没有书面同意,单方面要求销毁,确实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当前情况,刘颖建议,首先,朱女士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其次,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因为精神遭受重创,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冻结胚胎的过程中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她可以要求返还,或者在分割财产时主张对方少分。
另外,对于配偶的过错行为和第三方的介入,还可以主张人格权侵权。至于伪造公文证件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深挖是否存在利益链条,追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刑事责任。
最后,刘颖表示,胚胎问题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典型性和争议性,最终取决于法院怎么判,而这个判决有可能引领或指引后续同类案件的裁判方向。同时,这件事也给卫健委和医疗部门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在胚胎保存中推进更实质、更深入的审查,避免某些胚胎保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消息来源:据青岛日报社浪涨新闻、封面新闻、澎湃新闻、风芒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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