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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走别人孩子,骨肉分离35年,只判3年。
很多人问:是不是判轻了?
王玉琴律师只能说,按现行法律,没判错。
但正因如此,才让人意难平。
案情并不复杂。
1990年,保姆王某因自己无法生育,将雇主家10个月大的男婴抱走,以母子身份共同生活35年。2025年大数据比对找到孩子,王某被抓。
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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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判3年?
因为罪名是“拐骗”,不是“拐卖”。
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最高刑5年。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起刑点5年,最高死刑。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出卖目的”。
卖了,是拐卖儿童罪;
没卖,自己养,是拐骗儿童罪。
把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判例进行对比,你感受一下量刑差距:
孙卓被拐骗案:
吴某龙拐走两名儿童,分别送给亲戚抚养。因没有买卖证据,法院以拐骗儿童罪,顶格判了5年。孙海洋14年寻子,当庭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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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泰安入室抢婴案:
曾小孩等人翻墙入室,暴力抢走8个月大婴儿卖出,法院认定拐卖儿童罪,判处死缓。
拐骗,最高5年;拐卖,死刑。同一部刑法,两个罪名给“骨肉分离”这件事的量刑,差了何止十倍。
有人说,拐卖是以孩子牟利,主观恶性更深,理应重判。
这个逻辑看起来成立,但禁不住追问:
对一个丢了孩子的父母来说,孩子是被卖了换钱,还是被抱走自己养,痛苦有轻重之分吗?
孙海洋说得直接:“拐走一个孩子,无论是‘骗’还是‘卖’,给一个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同样巨大的。”
法律评价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受害人承受的客观后果,是一样的。那个被偷走的孩子,一样在陌生环境里长大;那对失去孩子的父母,一样在寻亲路上耗尽半生。
法律对“拐骗”儿童的惩罚力度,到今天是否还配得上“骨肉分离”这四个字的重量?
刑法第262条制定于1979年,1997年修订时,基本维持了5年上限。那时的立法者或许很难想象,一个孩子被拐走后,骨肉分离能持续35年之久。35年后,还能找回来。
2025年全国两会,已有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刑法,将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提升至死刑。
孙海洋也一直在呼吁“拐骗拐卖同罪”。
对此,争议很大:支持者说伤害无差别就该同罚,反对者说拐卖是逐利犯罪、拐骗是收养动机,恶性不同不能一刀切。
但无论哪种立场,有一个问题绕不过去:
同样是偷走别人的孩子,法律给“骨肉分离”这件事标了两个价——一个最高五年,一个最高死刑。你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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