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马X在蔡XX、孙XX担保下向杨X借款20万,借条注明“每5个月为周期”。后马X未还款,杨X索要无果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蔡XX、孙XX担责,二人不服上诉,称“每5个月为周期”是借款期限,杨X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此案关键在于对借条中这一约定的认定,以及保证责任的判定。
"借条上写着“每5个月为周期”,这到底是借款期限,还是结息时间?
2012年4月14日,马X经蔡XX、孙XX担保,向杨X借了20万元。借条明确:“今借到杨X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月息2%,(每5个月为周期)”。当日,杨X转账付款。此后杨X多次索要借款,却始终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蔡XX、孙XX偿还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杨X在保证期间主张了权利,蔡XX、孙XX应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二人给付杨X担保款198000元及相应利息。
蔡XX、孙XX不服,提起上诉。他们坚称“每5个月为周期”就是借款期限,杨X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自己不应担责。
那么,这“每5个月为周期”到底该怎么理解?二审法院认为,周期多为固定时间循环发生,结合借款约定利息,这里应理解为利息支付时间,而非借款期限。再者,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保证期间应从杨X向马X起诉时起算,杨X主张权利未超保证期间。而且,一审庭审中蔡XX、孙XX认可杨X索要借款,二审却否认,依据禁止反言原则,法院对其二审陈述不予采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借贷纠纷的判决,提醒着人们,借条条款的清晰明确至关重要,一字之差,可能引发无尽争议。 而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专业律师的精准解读和法官的公正判断,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就像此案中的李先杰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让法律的天平得以平衡。 可案件虽已审结,关于民间借贷中类似条款的认定思考,却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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