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
一名厨师因回家奔丧被公司辞退,历经诉讼,最终获赔7090元。
该案已于7月27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事情要从2023年8月说起。
彼时,乔某伟在北京某养老中心后厨工作。8月19日,他接到兄长乔某义病危的消息,当即向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
高某答复:假期太长,不予批准。
乔某伟退而求其次,提出改请不带薪事假。但病魔没有给他等待的时间。
次日,8月20日,乔某伟的哥哥去世。
他再次通过微信向高某请假,并于21日踏上回乡之路。
村委会后来出具了一份证明:
8月21日晚乔某伟奔丧到家,至24日一直在村中料理后事。
8月25日,乔某伟在返回北京的路上联系高某,得到的答复是——“不用再回公司了”。
三天后,8月28日,养老中心正式发出辞退信,理由写得很明确: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乔某伟不服,将养老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加班费。
2025年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养老中心须支付乔某伟2023年8月1日至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6.52元(已执行完毕),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9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养老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给出的裁判理由值得细读:
乔某伟因兄长病危去世而奔丧,两次请假并说明情况,已尽到告知义务;
请假未获批准后又主动提出改请不带薪事假,离岗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合情合理。
料理完丧事后他即返岗,离岗时长在合理范围内,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离岗造成了实际损失。
反观养老中心,既没有认真考量员工请假的特殊情况,也没有尝试通过临时调岗、调整排班等方式缓解人手问题,直接一纸辞退信了事。
法院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明显缺乏合理性”。
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管理特别地机械化,不分事情轻重,所有事假一律不批,只看营收;
把考勤制度当成“万能免死金牌”,不管员工家里急事,只要没来上班直接记旷工、开除;
完全没有人文关怀,觉得员工只是干活工具,忽略普通人的家庭刚需。
但是,现在劳动仲裁、法院越来越不认可这种死板管理,只要是重病、至亲离世这种紧急家事,员工提前报备再离岗,公司以此辞退,10个案子9个判公司赔钱。
这个案件有个重点:不批事假 ≠ 员工回家奔丧就直接定性成擅自离岗、严重旷工。
法院判案从来不只看公司制度一条标准。
这个案子里,该男子做了两件关键事:
前后两次主动跟公司说明哥哥病危、离世的实情,主动提出可以休无薪事假,已经完整履行了告知、申请流程,不是一声不吭直接消失跑路。
通常法院判断算不算“擅自离岗”,会综合4个维度,不会只卡“批没批假”:
1. 事由有没有紧迫性、合不合人情:
亲人去世办丧事是刻不容缓的大事,符合大众公认的公序良俗,不是单纯出去玩、私事摸鱼;
2. 离岗时长合不合理:
办完丧事立刻回公司报到,没有无限期拖延;
3. 有没有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离岗导致公司巨大损失。
4. 公司有没有做折中方案:
公司完全没尝试调班、找人临时顶岗、缩短假期等变通办法,一刀切直接拒绝,管理方式过于僵硬。
哪怕该公司没批假,这种紧急奔丧离岗,法律和法院都不会直接认定为“擅自离岗、严重违纪”,不能拿这条当辞退员工的理由。
只有那种什么也不交代、直接失联出去玩、长期不回岗的,才会被认定成擅自离岗。
公司直接辞退员工,百分百违法。
法院最终判公司要付双倍赔偿金,多地同类奔丧辞退判例全是这个结果,理由分三层:
从法律尺度说:辞退是最重处罚,不能随便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员工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才有单方开除不用赔钱的权利。
但是法院统一裁判逻辑是这样的:
亲人奔丧这种符合人伦的紧急情况,就算员工没获批假离岗,也远远达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公司直接上来就用开除这种顶格处罚,处罚力度和员工行为完全不对等,属于滥用管理权。
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说,企业管理不能脱离人情。
现在很多私企只盯着考勤制度,觉得制度写了“不批假不来就是旷工”就可以随便开人,但法院判案一定会结合社会伦理。
大家普遍都认可,亲人离世必须回家送最后一程,公司单纯为了人手,强制员工留下来上班,违背大众基本道德认知,这种冰冷的管理制度,法律不会站台。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
如果员工没跟公司说任何消息,直接消失半个月回老家办丧事,失联不回消息,法院可能会酌情认定部分旷工,但也很少直接支持公司无偿辞退;
如果是父母、配偶、子女离世(法定丧假亲属),公司不批假还开除,公司违法程度更重,赔偿稳拿;
哪怕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丧假,也不代表公司能强制员工放弃奔丧、随意开除。
最后再说一句,企业用工管理要兼顾制度和人情,不能机械照搬考勤规则对抗基本人伦,这也是现在劳动司法统一的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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