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份档案都有它的“生命周期”。有的需要永久保存,有的保存30年即可,有的10年后就可以鉴定销毁。如何判定一份档案该存多久、何时销毁,是档案工作中最基础也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而目前判断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核心依据,正是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保管期限分几种?
根据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为什么是30年和10年?
2006年,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首次明确了文书档案定期保管的具体年限。“30年”是长期(16至50年)的折中,“10年”是短期(15年以下)的折中。这一改革改变了以往“长期”“短期”的模糊划分方式,更方便档案部门对到期的定期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处置,减少保管压力,节省保管空间和人力、物力。
划分保管期限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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