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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2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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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夏元炳,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韩家沟社区居委1幢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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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夏飞,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襄阳路3号里华夏东城6幢6-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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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夏晋,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襄阳路3号里华夏东城6幢6-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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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夏继,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襄阳路3号里华夏东城6幢6-2202号。
※执行案号: (2025)鄂0302执89号
※执行依据: (2024)鄂0302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 3019682元 及利息。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 3% 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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