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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和清算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
这个公告出来后,很多保险从业者马上联想到另一个问题:既然离岸信托要交税了,那我们购买的境外保单是不是也要交税?
尤其是很多高净值客户都在境外配置过香港分红储蓄险、新加坡的指数型万用寿险IUL等储蓄型保险,那么这些保单未来产生的分红、利息、账户收益、退保收益等,到底要不要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一下这个事情。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境外保单并不等于离岸信托,哪怕这张保单可能也带有一些“类信托”的功能。
因为这次离岸信托个税新规里有一句很关键的话: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属于公告所称“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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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如果客户买的是境外保险公司正常发行的保险产品,那么这张保单本身不会被认定为离岸信托。
所以,单纯从新规来理解,我们不能简单地说:“离岸信托开始征税,所以境外保单也要按离岸信托征税。”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境外保单一定不用交税。
因为对中国税收居民来说,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基本原则: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不是“这是不是一张境外保单”,而是“你有没有从这张境外保单中取得应税所得”。
这里,我们需要分类去讨论。
如果是通过境外保单取得的身故赔款、重疾赔款、医疗险赔款等保险理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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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境外分红储蓄险、IUL、投连险这类带有储蓄、分红、投资属性的保单,客户未来通过保单分红、退保、减保、领取账户价值等方式取得收益,那么收益部分就不能简单用“保险赔款免税”来概括。
比方说,一个中国税收居民购买了一张香港分红储蓄险,累计缴纳保费100万元。多年后,他通过退保、减保、领取分红等方式实际拿回了130万元,那么超过已缴保费的30万元,就可能会涉及境外所得申报和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缴税。
那么税率是多少呢?一般来说,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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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所以感觉,大部分境内投资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这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说银行存款的利息、A股股票和公募基金的转让差价、个人持有A股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等,并不是因为这些投资收益天然免税,而是国家在政策层面对于这些收益有一些阶段性的特殊政策,“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这并不代表着这些投资收益会永久免税。
而像境外保单、境外投资账户、离岸信托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就没有机会适应国家对于境内投资“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待了,该缴税,就一定要缴税。
这几年,大家应该也看到过不少类似新闻。有些购买境外股票、境外基金的投资者,都有收到各地税务部门的短信或电话,被提醒申报境外投资收益并补缴个人所得税。有部分曾经购买了境外保单的投资者,也同样都在此列,被当地税局通知要去补税,这在今天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
事实上,国家之所以有机会知晓中国居民在境外所拥有的各种投资,是因为我国已经参与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未来中国居民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投资和金融资产信息也会越来越透明,为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便利。
所以,离岸信托个税新规给境外保单带来的启示, 就是中国全球征税的时代已经到来,未来做任何境外投资,都逃不过CRS的信息穿透与交互,曾经很多宣传境外保单可以“避税、避债、隐匿资产”的谣言也就不攻而破了。
我们也要更清醒地认识到,境外保单作为高净值人士跨境资产配置中一类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不是说未来就不能买了,而是不能为了“不交税”而买,更不能为了“藏匿资产”而买。
这个道理,不知道大家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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