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西省药监局、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工作的通知》,以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与行业集中度,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根据该文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应当设置远程药事服务部,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数量相匹配的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2名,专门负责为其下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事服务支持。
文件强调,远程药事服务可作为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不得以远程药事服务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不得采用人工智能自动审方,且处方的调配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严禁第三方互联网医院药师代替本企业执业药师审核处方。
另外,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当能够体现先审核后销售。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由门店登记上传处方,由远程执业药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销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对其他药品零售和连锁企业提供远程审方等药事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进行合作的,应选择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并建立评估审核机制,对其资质、运营规范性及处方医师执业资格进行核实。
执业药师应按照现行处方审核有关规定,逐项审查处方的合规性、用药适宜性及与患者病情的匹配度;审核不通过的,一律不得销售。
在监管方面,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管,综合运用现场监管和智慧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质效。
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连锁门店未按规定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对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相关解读
近年来,随着双通道、处方外流等政策的推进,药店处方销售迎来红利期,但执业药师数量缺口与区域分布失衡,一直制约着药店处方合规经营。
对此,远程审方本应是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然而实际落地过程中出现了远程替代驻店、AI审方泛滥等乱象,既削弱执业药师的专业性,也降低了用药安全性。
针对该乱象,上述文件则是鼓励药店连锁化发展与守住用药安全底线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帮助药店远程审方从 "粗狂式发展" 回归到合规化发展路线。
其中,文件特别明确了远程审方的 "补充性定位",绝不能取代执业药师配备。据了解,一些连锁药店企业将远程审方视为压缩人力成本的工具,门店长期不配备驻店执业药师,过度依赖远程审核,线下药事服务接近于无。
值得关注的是,文件提到的"先审核后销售" 制度,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处方流转闭环,其中门店登记上传、远程药师审核、审核通过门店销售这些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而且,文件限定远程审方服务仅限药店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提供,防止企业以远程审方异化为牟利工具。对于互联网医院合作的资质要求和评估机制,则是对当前线上处方来源混乱问题的针对性举措,从处方源头层面倒逼处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来源:赛柏蓝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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