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起医药代表贿赂医生案件,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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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1.当事人尹某某为维系与某医师的不正当利益关系,促使某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持续开具包含涉案药品的处方、引导院内就诊患者购买使用涉案药品,给予某医师现金共计108万余元。
当事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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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沈某某为了维持与某医师的关系,让某医院持续采购使用当事人推广的栓塞微球,当事人在某小区等处多次给予某医师现金共计30万元。
当事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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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行政处罚罚款不代表“案子已了”,以上两位当事人尹某某、沈某某行贿金额分别为108万元和30万元,已远超医疗回扣行贿入刑标准,估计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版)》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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