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靠诬告强奸搞仙人跳讹钱的套路,在澳门那边,涉案女子刚报完警就被司警当场识破,直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可在内地不少同类案子里,最后往往大多以调解或者治安处理收尾,不少网友看完都直呼反差太大。
前阵子刷到好几起相关的热点事件,看完感触还挺深的。
7月19号凌晨,女子箫某和别人谈好1000元的交易,完事之后她临时加价,要对方再多给1300元,对方不肯,转头就把她拉黑了。
她气不过,直接跑去报警,谎称自己被对方强奸。
还有个35岁的内地女子王某,交易结束后拿“避孕套脱落”当借口,张嘴就要对方赔8万,对方不同意,她就直接去告对方强暴。
搁在澳门,这两种操作根本走不完报案流程,司警扫一眼证据就能确定是报假案,当场就能把人拷走,按刑事犯罪处理。
可换到内地,很多类似的诬告案子最后都走不到判刑那一步,要么说证据不足,要么认定情节轻微,最后大多是治安拘留、罚点钱,甚至直接调解了事,也难怪不少网友吐槽,说感觉内地处理这类事有点和稀泥。
为啥会有这么大的差别?根子上是两地对诬告罪的入罪门槛定得完全不一样。
澳门的刑法典里写得很明确,诬告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你明知道自己报的是假案,目的就是想让执法部门启动司法程序去核查他人,只要你去提交了虚假检举,直接就构成犯罪,根本不需要等你造成什么实际的严重后果。
而内地的诬告陷害罪是情节犯,得是你报假案之后,真的害得被害人被拘留、采取羁押措施,甚至逼得对方精神出了问题,才算得上“情节严重”,才会按刑事犯罪追责。
没达到这个标准的,最多就是按治安管理相关法规拘几天、罚点钱。
而且澳门根本没有专门的治安管理相关的分层处理法规,只要你敢报假诬告,起步就是刑事追责;内地则是给这类行为留了刑事和治安两层缓冲空间。
这可不只是法条文字上的区别,背后藏的是两地完全不同的取证现实和社会治理逻辑。
澳门地方就那么大,这类仙人跳诬告的案子几乎全发生在酒店里,公共摄像设备全覆盖,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一调一个准,证据链很快就能闭环,司警破这种案子简直像打青铜局,难度极低。
可内地不一样,十几亿人口,大量性侵类案件都发生在私密空间里,没有公共摄像设备也没有旁人在场,全靠当事双方各说各话。
办案人员不仅要对付那种专门搞仙人跳、反侦察能力极强的恶性团伙,还要处理大量掺杂着情感纠纷、情侣矛盾的复杂情况,办案难度直接就是王者局。
要是真把诬告的入罪门槛降得跟澳门一样低,那些真的被侵害了、手里证据有瑕疵的女生,反而会因为怕自己万一告不成,反被认定成诬告,连报警的勇气都没了。
说白了,两地的法律尺度不一样,完全是结合各自的社会情况做出的不同价值选择,没有谁对谁错。
澳门之前承袭的是葡萄牙法系,当地流动人口多,仙人跳、报假案讹人的情况本来就高发,立法的时候优先考虑的,就是不能让宝贵的司法资源被这些恶意报假案的人随便浪费。
内地的法律体系是结合自身国情一步步发展出来的,把诬告的入罪门槛设高一点,本质上是要兼顾海量民间矛盾的化解,避免把错告和恶意诬告的边界搞模糊,最后反而伤到真正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普通人。
之前就出过一起案子:一个16岁女孩嫌爸妈管得太严,直接诬告自己父亲强奸。要不是后来女孩自己翻供,加上DNA鉴定结果和父亲的信息对不上,这位父亲差点就被判了无期。
这种仅凭单方指控就差点造成严重冤案的风险,恰恰是内地司法必须时刻警惕的。
现在很多人喊着要把所有报假案诬告的人都往重了判,可大家有没有想过,要是门槛真降得太低,最后牺牲的会不会是那些真正被伤害了的受害者的报案勇气?
法律本来就是要在严惩恶意诬告和保护受害者敢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间找平衡。
澳门那种对虚假报案零容忍的态度确实看着解气,但内地结合自己十几亿人的庞杂社会现实留出的容错空间,本质上也是在守护疑罪从无的法治底线。
能适配本地实际情况,把各方权益都平衡好的法律,才是真正合理的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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