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宁波网)
转自: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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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截图
这两天,一起4辆越野车在高速公路上并排占道行驶事件,引发全网关注。
7月28日,安徽宣城警方发布警情通报:26日,有网友举报称沪渝高速宣城段4辆越野车并排占用多条车道。经查,当日10时25分许,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分别驾驶车辆行至沪渝高速上行线271公里处时,高某某通过对讲机组织另外三人驾驶机动车并排行驶,占据高速公路全部行车道,持续时间51秒,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秩序。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公安机关依法对组织者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其余三人分别罚款300元至500元。
51秒,时间很短,也没有造成严重事故,组织者为何被行政拘留5天?
浙江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学院副院长黎晓龙告诉已阅君,这起高速并排占道事件中,有几个值得关注的点。
首先是高速车道限速各有不同。通常情况,最左侧车道限速110至120公里/小时,中间车道为90至110公里/小时,最右侧车道为60至90公里/小时。4辆车同速并行,必然导致部分车辆违反限速规定,破坏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基本规则。
其次是手持对讲机暴露了“主观故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行驶中禁止使用手持设备。而对讲机需要持续按住按键通话,对驾驶注意力的干扰甚至超过手机。更关键的是,对讲机的使用恰恰证明这是一起“有组织”的行为,而非“碰巧并行”。
此外,在高速公路上,51秒足以让一辆时速120公里的车行驶将近2公里。4辆车并排行驶,会导致后方车辆无法根据需要超车,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4辆车保持同速度并行,必然造成驾驶人分心,影响其对前后车辆行驶的判断,安全隐患不容小觑,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跟随者三人分别被处以罚款。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组织者高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看似“不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却招致严厉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
如屡禁不止的“开车斗气”行为。2024年6月8日11时许,上海49岁的徐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吴淞大桥转外环匝道时,因认为同向行驶的马某车辆影响其通行,在加速超过马某车辆后故意变道急刹车,造成马某追尾徐某车辆。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无人受伤。最终,徐某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一些常见的别车行为,也会带来严厉处罚。
今年7月21日12时许,出租车驾驶人冷某(男,60岁)与万某(男,36岁)因营运纠纷,在渝中区长滨路实施追逐竞驶、恶意别车、违规变道、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发布通报,冷某、万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我国,交通事故是各类事故中致人死亡最多的类型之一。尽管近年来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仍不可掉以轻心。
同时,在部分车主看来,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组团压道、恶意别车等行为,充其量就是普通违章。对一些车主来说,罚款200元、记3分的“温柔一刀”,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因此,对于恶意扰乱交通秩序、主观恶性明显的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在黎晓龙看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判定,通常综合考量危险系数、主观恶性、客观事实及是否造成后果等多重因素。而上述案例表明,执法机关对主观恶意明显、公共安全威胁突出的行为,正呈现出“零容忍”的态势。
其一,执法更看重主观行为。过去对交通违法的惩处,往往侧重于是否发生剐蹭、是否造成拥堵等“实害结果”。如今交警部门更体现对“危险行为本身”的否定评价。只要行为具有主观恶性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即便未酿成事故,法律也会亮剑。
其二,对有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在自驾游、车友会盛行的当下,此次事件划下清晰红线:偶然占道与故意压道的性质截然不同。组织者、策划者面临远高于参与者的法律代价,这对车友会、俱乐部等群体的组织行为形成有力约束。
高速公路上整齐划一的车队,在网络视频里或许是“风景线”,但在法治视角下却是破坏通行效率、诱发重大事故的“隐患线”。这些案例也告诫所有驾驶员:马路不是赛车场,更不是直播间,任何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的个性展示,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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