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在朋友家饮酒后驾车离开,途中坠河身亡。三天后,车辆和遗体才被打捞上岸。
事后,女方家属将驾车人父母及朋友一同告上法庭,索赔近200万元。而朋友却说:“他们把我家当幽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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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坠河,三天后才被发现
大年初三,上海闵行双溪路旁,一段断裂的护栏引起了路人的注意。
警方调查后发现,一辆黑色轿车从河底被打捞上来,车内两名死者分别是王先生和张女士。而他们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是在朋友黄女士家中。
除夕夜当晚,黄女士原本不想出门——她患有抑郁症,正在服药。但生意伙伴余先生多次邀请,情面难却,她最终还是去了除夕聚会。饭后,余先生安排自己的女友张女士陪黄女士回家。
人刚进门,张女士便告诉黄女士:朋友王先生很快也会过来。在黄女士的讲述里,王先生与已有男友的张女士,关系很微妙。
当晚十点多,王先生来到黄女士家。黄女士给他下了碗米粉,就回卧室了。
第二天早上,黄女士走出卧室,看到客厅里散落着六个空啤酒罐,还有一瓶打开的伏特加。而王先生和张女士,已经不见了。
他们再也没有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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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负全责
经检测,驾车人王先生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1.67mg/ml,远超醉驾标准。同车的张女士体内也检出酒精。
警方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张女士父母将王先生父母告上法庭,索赔近200万元。而王先生父母则要求将黄女士也追加为被告——他们认为,黄女士作为酒局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劝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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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说法:谁对谁错?
黄女士称:自己是被动卷入的无辜者
她说,酒是他们自己拿的,不是我提供的。他们走的时候,我状态很差无法起床,怎么劝?她正在服用精神类疾病的治疗药物,脑子不清楚。
王先生父母称:黄女士应该担责
黄女士提供了酒水场地,应该尽到照顾义务。明知两人喝酒还要开车,为什么不劝阻?
张女士父母:黄女士有错
明知二人饮酒,没有提醒别酒驾。没有帮忙叫代驾,没有留宿,放任两人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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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朋友不担责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三个核心认定:
第一,黄女士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的是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黄女士家是私人住宅,不适用这条。
第二,黄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当时精神状态不佳。
法官说:“从她短短几个小时打了数十通电话的行为来看,精神状态肯定是不正常的。不能苛求她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劝阻两人。”
第三,死者需负主要责任。
王先生酒后驾车,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张女士明知王先生喝了酒还执意同行,也有过错。
庭审过程中,经过协商,被告王先生父母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0万元。
而对于被告黄女士,法院认定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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