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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当事人走进法庭,反复陈述对方如何背叛、自己如何被辜负,最后仍然败诉。可问题未必在于你陈述的经历是否真实,而在于它未必构成具有裁判意义的事实。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成功律师想说:法官面对的不是道德评议,而是依据法律、证据和程序作出的裁判;所谓“法官思维”,就是将生活纠纷转化为法律问题,形成可执行的结论。
01
固定权利请求:你究竟请求法院作出什么裁判?
法官首先确认:原告请求什么?是返还借款、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还是赔偿损失?请求对象、金额与履行方式是否明确?
诉讼请求决定审理范围和判决边界。请求不明,法院难以作出确定、可执行的裁判;超出请求范围,通常亦不能径行裁判。
02
寻找请求权基础:你凭什么可以请求?
同一事实,可能通向不同的法律关系。付款后未获返还,可能涉及借款返还、买卖价款、委托返还,甚至不当得利。定性不同,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与抗辩事由均可能不同。
裁判不是先形成结论、再寻找法条;而是,先确定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规范依据。
王泽鉴所倡导的请求权基础方法,即先问“得向谁请求何种给付”,再问“该请求是否成立”。
03
围绕要件事实整理争点:哪些事实真正决定胜负?
法律规范由构成要件组成。以违约纠纷为例,法官通常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债务是否到期、是否构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还须审查损失及其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庭无须重述全部恩怨。只有能够对应请求权成立、消灭或者妨碍其实现的事实,才具有裁判价值。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所强调的争点整理,就是将“事实很多”转化为“问题有限”。
04
证据不是附件,是裁判事实的来源
当事人最容易混淆的是:“事实存在”与“事实能够证明”。
民事裁判只能以经当事人主张、举证、质证,并由法院依证明规则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仅依据任何一方单方确信的事实经过。
借条能否证明交付?转账能否对应债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这些问题决定证据能否形成证明链条。对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完成证明时,通常应承担不利后果。
05
法律涵摄之后,才是裁判
法官最终要完成的,是将经证明的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要件是否齐备,抗辩是否成立,应发生何种法律效果。判决还须回应主要争点、遵守程序边界,并能够执行。
法官可以适度释明,却不能替一方重构主张、搜集证据或承担举证风险。审判权的职责是居中判断,而非代替任何一方完成诉讼。
对当事人而言,诉讼中最有力量的表达,并非重复“我受了什么委屈”,而是完成一套可供裁判的论证:我请求什么;依据何种规范;哪些要件事实已经发生;证据如何证明;对方抗辩为何不能成立。 从生活叙事走向规范论证,正是理解法官思维、也是提高诉讼能力的起点。
06
作者简介
姚成功,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6年深港上市集团董事会秘书与8年法律从业经验,已办理民商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270余宗,涉案金额逾亿元,已为300余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笔“供应链律师”,累计发布原创文章220余篇;曾任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理事、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法律顾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如需转载,请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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