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宇
武汉24岁女孩“小雨”称,自己在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接受正颌手术后,轻微下颌前突反而加重,并出现偏颌、牙根及鼻部功能问题;舆论聚焦“后退2毫米却前移13毫米”和医生所谓“更洋气”。我们的结论是:这不是一场“审美不满意”纠纷,而是一宗可能涉及手术适应证、知情同意、方案执行和术后处置的医疗损害争议。真正决定责任的是三条证据链能否闭合。
公开报道对当事人使用“小雨”“小何”等不同化名,本文统一称“小雨”。截至2026年7月27日,院方表示已经受理投诉并向上级卫生管理部门汇报,洪山区卫健部门此前也已出具受理告知书;但目前尚未见到公开的医疗损害鉴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裁判。因此,本文只作法律分析,不将当事人的指控直接视为已经查明的事实。
一、把事实分成三层:报道事实、当事人主张、待鉴定结论
根据较为完整的媒体采访,小雨于2024年2月到院初诊,2025年9月3日接受正颌手术,支付费用7万余元。她称术后很快发现人中、下巴和鼻部出现不同方向的偏斜,随后辗转北京、上海等地就诊。2026年6月1日,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向其出具受理告知书,院方也向媒体确认投诉正在处理。
第二层是小雨一方目前提出的核心主张:术前仅有约2毫米的轻微下颌前突,预期是将下颌适度后移,实际却被向前移动13毫米以上;手术后出现反颌、偏颌、钛钉涉及牙根、牙龈问题、鼻中隔偏曲及呼吸受限,后续可能需要多次修复手术,费用预计超过30万元。她还称,主刀医生面对质疑时以“更洋气”“要接受新面型”等说法回应。
第三层,也是法律真正关心的一层,目前尚未得到权威结论:小雨术前是否确有正颌手术指征;“2毫米”和“13毫米”是否采用相同的解剖标志点、坐标系统和影像时点;实际手术是否偏离术前方案;偏离是否具有合理医学原因;现有功能损害是否由该次手术造成;医院是否完整告知普通正畸等替代方案;后续修复是否确有必要以及需要多少费用。
二、法律不问“医生觉得好不好看”,而要审查三条证据链
第一条:治疗选择链——为什么一定要做正颌手术?
本案第一个法律问题是这台手术当初是否应当做。
对于非紧急、不可逆、风险较高,而且可能存在正畸等替代方案的手术,医方至少应当回答四个问题:患者的正式诊断是什么?客观检查指标是否支持手术?不手术可能产生什么后果?普通正畸或者其他保守方案为什么不能达到合理治疗目标?
《民法典》要求,医务人员实施手术前,不仅要说明风险,还要具体说明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网络上所说的“过度医疗”,到了法律程序中不能只是一个情绪标签,必须被拆解成可证明的事实:
▪ 是否缺乏明确手术适应证;
▪ 是否忽略风险更低的合理替代方案;
▪ 是否夸大手术必要性或者预期收益;
▪ 是否没有充分解释功能改善、外观变化和并发症风险;
▪ 患者如果得到完整信息,是否仍会选择这台手术。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民法典》第1227条直接禁止的是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于所谓“不必要的手术”,更稳妥的诉讼路径,不是机械套用这一条,而是围绕手术适应证、诊疗义务和知情同意展开证明。
第二条:方案执行链——计划做什么,实际又做了什么?
“后退2毫米,最后却前移13毫米”,具有极强的传播力,但在法庭上,这两个数字首先需要解决可比性。如果两个数字使用的不是同一个骨性标志点、不是同一个三维坐标系,或者分别来自术前预测、术中记录和不同阶段的术后影像,就不能直接相减并得出“误差15毫米”的结论。
真正需要调取并交叉验证的,是以下材料:术前头影测量和CBCT、CT原始数据,三维虚拟手术设计,正颌与正畸联合方案,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计划书,咬合板或者定位板设计文件,手术及麻醉记录,固定板和钛钉位置,术后不同时间点的影像,以及医生对方案调整所作的记录。
如果这些材料能够证明:术前约定的是后移,实际操作却明显前移;或者术中移动方向、幅度严重偏离计划,而病历中既没有合理医学解释,也没有再次取得患者同意,那么争议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这不再只是“术后效果未达到预期”,而可能是诊疗技术过错、手术方案执行错误或者擅自改变重大治疗方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开展较高风险诊疗活动时提前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如实、完整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
第三条:损害因果链——即便医院有错,这些损害是不是由该过错造成?
医疗案件最困难的部分,通常不是证明“结果不好”,而是证明某一项具体医疗过错,以多大程度造成了某一项具体损害。
小雨术前本身存在下颌前突,因此鉴定必须区分:原有牙颌面问题占多少;手术造成的新变化占多少;哪些属于正常恢复期表现;哪些可能通过后续正畸改善;哪些属于已经稳定的功能性损害;牙根、鼻腔、咬合和颞下颌关节问题,分别与哪一项操作有关。
法律上的医疗损害鉴定通常需要回答四个问题:是否存在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中占多大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最终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也未必当然承担100%的责任。鉴定可能认为医疗行为是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或者轻微原因,法院通常会结合责任程度确定赔偿比例。
相较于“脸型不如预期”这种带有主观性的表述,咬合功能异常、牙根损伤、呼吸障碍、神经损伤、颞下颌关节障碍等客观功能问题,更容易通过检查、影像和鉴定转化为法律损害。但外观损害并非不受保护。只要能够证明其需要医疗修复、造成伤残或者严重影响职业和精神状态,同样可能进入赔偿范围。
三、病历不是医院的内部材料,而是整个案件的“黑匣子”
在医疗纠纷中,患方通常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也不掌握手术过程。法律因此特别重视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医嘱、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资料;发生纠纷时,双方还可以依法共同封存病历。更重要的是,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行为,法律可以推定其有过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违反规定导致关键诊疗事实无法查清。
所以,本案最关键的材料未必是网络上传播最广的术前术后照片,而可能是一个普通人看不懂的三维设计文件、一组原始DICOM影像、一页术前讨论记录,或者一处手术记录与影像结果之间的矛盾。
在医疗纠纷里,病历不是流水账,而是医院能否证明自己守规的黑匣子。
四、四个最容易产生的法律误区
误区一: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医院就免责
不成立。
知情同意书证明的是患者在充分了解信息后,愿意承受符合诊疗规范仍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它不是一张授权医方违规操作、错误执行方案或者隐瞒替代治疗方案的免责书。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医院需要对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承担举证责任。患者签字可以成为医院的证据,但如果告知内容过于笼统、与真实方案不符,或者患者能提出相反证据,签字并不当然终结争议。
误区二:医生说“我喜欢这种面型”,就等于承认手术失败
也不成立。
如果录音真实、完整,这种表达可能成为证明医患沟通方式、术后处置态度乃至评价标准的旁证,也可能对医院的专业形象和诉讼可信度造成明显伤害。但它本身不能证明手术方向确实错误,更不能单独证明损害因果关系。
一句失当的话足以点燃舆论,却不能代替一次合格的医疗损害鉴定。因此,录音必须保留原始载体、完整上下文、形成时间和未经剪辑的文件。只有被验证真实性并放回完整语境中,才具有稳定的证据价值。
误区三:卫健部门介入,就说明医院已经被认定有责任
不是。
医院“受理投诉”、卫健部门“正在核实”,都只是程序性事实,不构成法律上的责任自认。行政调查可能查明医疗质量管理、知情告知、病历管理和医师执业方面的问题,但完整的民事赔偿仍需要围绕损害、过错、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处理。
同样,院方愿意沟通、提供修复方案或者表达歉意,也不一定等于承认全部法律责任。是否构成自认,要看具体措辞、权限、语境和证据内容。
误区四:必须先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才能起诉赔偿
不需要。
现行制度下,患者可以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患者能够证明就诊关系和损害事实,但无法自行证明专业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机构必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尚无行政结论,也不意味着患者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五、谁应当承担责任:患者首先起诉的是医院,而不是主刀医生个人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主刀医生履行医院职务实施手术的情况下,患方通常应当以医疗机构为主要被告,而不是只起诉医生个人。
医生个人可能面临的内部处分、行业纪律、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是另一层关系。医院对患者承担责任后,是否根据内部制度向有关人员追责,也不影响患者首先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在现实维权中,患者常常把全部精力放在要求某位医生道歉、停职,却忽略真正具有赔偿能力、病历管理义务和医疗质量管理责任的主体是医院。
六、赔偿不会按照公众的愤怒程度计算
法院赔偿的不是网络愤怒值,而是被证据证明、被鉴定确认,并且与医疗过错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如果医院被认定承担责任,小雨可能主张的项目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康复费用;构成伤残的,还可能涉及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公众最关心的“至少30万元修复费”,不会因为媒体报道中出现这个数字就被法院直接支持。它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修复确有医疗必要,而不是单纯追求更理想外观;第二,修复项目与原手术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费用金额合理并有正式治疗方案、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支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如果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在当前案件中一并判赔。
如果小雨主张平面模特工作收入损失,则需要提供过往合同、平台结算记录、纳税记录、银行流水、被取消的拍摄项目及收入减少证明。单纯证明自己曾经从事模特工作,通常不足以证明具体误工金额。
原手术费用是否应当全部返还,也不是当然结论。法院可能结合手术是否完全缺乏必要性、是否产生任何治疗价值、患者原有疾病因素以及侵权责任比例综合判断。
七、这件事会不会构成犯罪?
公众最强烈的追问往往是:“如果真的把方向做反了,难道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法上的答案比道德判断严格得多。
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也就是说,普通医疗过失、一般并发症、技术判断分歧,甚至某些能够成立民事赔偿责任的医疗错误,都未必达到刑事犯罪门槛。
就目前公开材料而言,立即认定有关医生构成犯罪,证据明显不足。至少还需要查明:
▪ 是否存在远超一般技术误差的重大操作偏差;
▪ 是否属于明显违反基本诊疗规范;
▪ 是否造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健康损害;
▪ 严重后果与有关人员的不负责任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有关人员对异常情况是否存在隐瞒、放任或者严重失职。
如果最终只能证明一般过错,本案更可能停留在民事赔偿和行政监管层面。如果能够证明重大操作偏差、严重功能损害以及明显的严重失职,则不排除行政机关移送或者当事人依法报案,由刑事机关审查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八、医院最可能提出哪些抗辩?
医院可能提出的抗辩需要核查的证据
“2毫米”和“13毫米”不是同一测量标准相同解剖标志点、相同坐标系、原始DICOM数据及独立测量结果
术后仍在恢复和正畸调整期,不能过早评价连续影像、恢复时间、咬合检查、功能检查和医生既往随访判断
偏斜、复发、牙根风险属于已告知并发症是否具体告知;损害是合理残余风险,还是违规操作造成
患者原有骨性畸形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治疗术前完整资料、医嘱、复诊记录及患者依从性证据
二次修复30万元及误工损失过高多家正式治疗方案、费用明细、鉴定意见、合同和收入流水
医生所说“更洋气”只是安慰性表达完整录音语境、当时是否同步承认偏差、病历中如何解释异常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项,医院很可能不会简单承认“方向做反”,而会从测量坐标、上下颌联合移动、旋转方式、术后正畸目标等专业角度解释数据。
患方有效的应对方式,不是继续用网络照片争论审美,而是提交能够被鉴定人员复核的原始数据。
九、案件可能出现的四种结果
情形一:不能证明实际手术偏离合理方案
如果“2毫米”和“13毫米”无法进行直接比较,手术适应证、方案和操作均被认定符合规范,现有问题属于原有疾病、合理并发症或者尚未完成的正畸过程,医院可能不承担责任。即使公众普遍认为术后外观变差,也不能仅凭审美评价判令医院赔偿。
情形二:技术操作基本合规,但知情告知存在缺陷
如果医院无法证明曾经充分说明普通正畸等替代方案,或者没有具体说明手术可能带来的面型和功能变化,而患者的选择权因此受到实质影响,医院可能因侵犯知情同意权承担相应责任。但责任比例和赔偿范围,仍取决于告知缺陷与实际损害之间的联系,不一定等同于全部手术损害。
情形三:存在技术过错,并对损害构成部分原因
如果鉴定认为医院在方案设计、手术执行、固定位置或者术后处置方面存在过错,但患者原有畸形、个体差异等因素也参与损害形成,法院可能按照原因力大小判令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这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是较常见的责任结构。
情形四:存在重大方案偏离、病历问题或者严重功能损害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手术与书面方案方向相反、移动幅度明显异常,或者医院存在拒绝提供、篡改重要病历等行为,医院面临的民事责任和行政风险都会明显上升。
未按规定告知风险、未落实医疗质量制度、未妥善填写保管病历等行为,还可能引发警告、罚款、暂停有关医务人员执业等行政处理;只有在进一步达到刑法要求时,才可能进入刑事追责。
十、小雨现在最应当做的六件事
1.立即复制并申请封存完整病历
不能只拿到出院小结和几张检查报告。应当书面要求提供并保存:门诊初诊记录、术前诊断及头影测量、原始CBCT和CT的DICOM文件、三维手术设计、术前讨论、正畸正颌联合方案、风险告知材料、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咬合板或定位板设计资料、植入物型号和条码、术后全部影像、复诊记录及投诉处理记录。
复制件应要求医院加盖证明印章。需要封存时,应制作完整清单,由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2.二次修复前先固定原始损害证据
在不耽误必要治疗的前提下,应当在修复手术改变现有状态之前,完成系统影像、牙髓活力、咬合、鼻腔通气、颞下颌关节和面部三维测量。否则,后续修复可能改变原始损害形态,增加因果关系认定难度。
3.把“专家口头说做反了”变成正式医疗文书
普通聊天、线上咨询或者医生口头评价,证明力有限。更有价值的是正规医院病历中的明确诊断、影像分析、治疗建议和必要性说明。最好分别由正颌外科、正畸科、牙体牙髓科、耳鼻喉科以及必要的法医临床鉴定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形成书面材料。
4.保存录音、聊天和视频的原始文件
不要只保存剪辑后的视频或者社交平台截图。应保存原始手机、完整录音、导出的聊天记录、文件生成时间及备份。
公开表达时应继续使用“当事人认为”“疑似”“有待鉴定”等审慎措辞,避免把尚待调查的技术问题直接表述为已经确定的故意违法事实,也不要公开无关人员的隐私信息。
5.建立一份逐项损失台账
将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检查费、交通住宿费、护理费、误工损失以及后续治疗方案逐项归档。
自由职业收入尤其要用合同、流水、纳税记录和取消项目证明支撑。损失计算应从证据出发,而不是先提出一个总金额,再倒推理由。
6.不要只等待行政投诉结果
患者可以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先等待行政调查,应结合病历是否已经固定、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鉴定、双方是否有实质调解可能等因素决定。
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医疗案件的具体起算点可能存在争议,但不应把行政投诉理解为可以无限期等待的理由。
十一、医院和监管部门真正需要补上的,不只是一次赔偿
对于医院而言,最危险的应对不是承认某个已经查明的问题,而是用个人审美评价替代专业解释。
发生严重投诉后,医院应当立即完成病历和数字资料保全,组织与原手术团队具有适当独立性的多学科复核,明确对接人员,以书面形式回应手术指征、术前方案、实际操作和术后处置。涉及隐私的内容当然不能公开,但“是否已经启动调查、调查哪些环节、预计依照什么程序处理”,并不当然属于不能披露的信息。
医院提出修复、垫付或者调解方案时,也不应以患者放弃鉴定、删除公开内容或者一次性放弃全部未来损失为不合理前提。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公众真正需要看到的,不只是“正在处理”四个字,而是程序是否清晰:这是一般投诉核查、医疗事故行政调查,还是行政调解?是否需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如何回避利益冲突?病历是否已经固定?调查结束后,哪些结论可以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公开说明?
结语:法律最终要回答的,是谁有权决定一张脸如何被改变
正颌手术不可能保证每个患者都获得理想外观,医学本身也无法消除全部风险。但医疗风险的存在,不等于医疗责任的消失。
医院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准确诊断、充分告知、规范操作,患者就应当理性接受合理风险;反过来,如果医院不能解释为什么要做、原本准备怎么做、为什么实际结果与方案出现重大差异,就不能用“审美不同”或者“你要接受新面型”终结追问。
法律不要求医生保证每一张脸都变得更美,却要求每一次不可逆的手术都经得起三问:为什么要做,准备怎么做,为什么最后做成了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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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深耕重大、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代理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一系列重大案件,并取得有利结果。在金融与资管争议领域,陈宇律师曾代理多起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包括证券质押式回购、信托与资管纠纷、保证合同及债权转让争议等,案件标的总额达百亿元,并在多起案件中实现胜诉、改判或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客户商业目标;在股权投资与公司治理领域,成功处理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及控制权争夺等系列纠纷,具备从交易结构到诉讼攻防的全链条争议解决能力;在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代理多起合作开发、商品房预售及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备复杂项目风险拆解与争点聚焦能力;在跨境交易及商事合同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应对多法域背景下的争议解决需求。此外,陈宇律师兼任民革北京市委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统战智库专家等社会职务,多篇论文在国家级及省市级专业评选中获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结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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