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顾瑾
影视合作合同中,双方通常以加盖公章作为签约完成的标志。但实践中,合作方有时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对签约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一、案例概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服务协议》,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拍摄的综艺节目提供编导服务。前两份协议均由双方加盖公章并有授权代表签字。第三份协议签订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在合同上签名并手写备注“全权代表某传媒”,但未加盖甲公司公章。乙公司按约完成了全部三期节目的编导服务,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接收全部素材的收据,案涉综艺已在平台上映。但甲公司尚欠41万元未付。
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主张第三份协议未加盖公章,不符合合同形式要件,未依法成立,不应支付该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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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问题
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是否成立并生效?对签约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三、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分析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以法人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崔某在签订第三份协议时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签名并手写备注“全权代表某传媒”,明确表达了以甲公司名义缔约的意思。崔某的签字行为,就是以甲公司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相对方,有理由信赖崔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够约束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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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非加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文使用“或者”,表明签名、盖章、按指印三种方式择一即可,签名与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实践中,公司公章的使用管理日益严格,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章审批往往分离。但外部签约方无法知晓公司内部的公章管理流程,只能依据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外观判断其权限。如果要求每一份合同都必须加盖公章才能对公司生效,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的权限将被架空,交易安全也将受到损害。除此以外,若支持甲公司的主张,无异于允许公司在享受合同利益后以形式瑕疵为由逃避付款义务,这与合同法的诚信原则根本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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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履行行为可以印证合同的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按约完成了第三期节目的编导服务,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接收全部素材的收据,案涉综艺已在平台上映。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接受了乙公司提供的服务成果,从未就合同是否成立提出异议,直到诉讼中才以“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本文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不仅取决于签约时的形式要件,还可通过后续的履行行为加以判断。一方已接受对方履行、享受了合同利益的,嗣后不得以合同形式上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合同的约束力,否则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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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合作合同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的合同,对签约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相对方在签约时,应确认签字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保留签字页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成果接收凭证,以形成完整的履约证据链。公司如对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有内部限制,应在签约时明确告知相对方,否则不得以内部限制对抗外部善意相对人。
参考判例: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01民终155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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