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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深赣共建产业园区,最近又有新进展。
为完善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南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深赣共建产业园区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目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项目涉及太窝镇太和社区张连坑组、唐江镇大岭村,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经现状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5户,涉及住宅房屋15栋、其他建筑物5处,被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约6125.48平方米。
其中框架结构3栋、砖混结构9栋、砖木结构6栋、土木结构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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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深赣共建产业园区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推进赣州市南康区深赣共建产业园区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深入推进我区城市功能和品质提升,进一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赣州市南康区深赣共建产业园区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房屋现状
赣州市南康区深赣共建产业园区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涉及太窝镇太和社区张连坑组,唐江镇大岭村,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土地红线图范围为准。
经现状调查,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5户,涉及征收住宅房屋15栋、其他建筑物5处、被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约为6125.4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框架结构3栋、砖混结构9栋、砖木结构6栋、土木结构1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确定。具体以现状调查结果公告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南康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太窝镇人民政府、唐江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认定,有证据证明证载建筑面积有错误的除外。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4.除不予认定合法建筑的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且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一户一宅”认定要求:被征收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人符合本方案规定单立一户的条件;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唯一住宅;被征收人从未被征收过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且未将其他住宅房屋赠与、转让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户一宅”及住房面积认定程序:由被拆迁户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二)征收补偿
1.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给予结构、装修、附属房屋及房屋内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
2.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按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偿费、农具搬迁损失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附件3)。
(三)奖励、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收的,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件4)。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征收的,不予奖励。
(四)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提供安置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其中赣州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缴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房屋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征收剩余合法住宅房屋,只给予征收补偿,不予安置。但被征收人原选择房屋安置(提供安置房)的,房屋安置面积未达到每户最高安置面积的,可以按照在被征收合法住宅面积内补足安置至每户最高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原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享受购房补助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享受购房补助面积可以在被征收合法住宅面积内补足至每户300平方米;被征收人原选择返迁地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一律不予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款包括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结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征收奖励、购房补助、搬迁费及一次性安置过渡费等,其中对合法宅基地面积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标准见附件6),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提供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房的面积按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中合法主房面积予以等面积安置,但是,被征收人已婚且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人未婚或者家庭成员仅有1人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被征收人人均安置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新建安置房的用地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安置房符合国家、省和市安置房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被征收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安置房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
根据人均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含)平方米以下、35平方米以上至50(含)平方米以下、50平方米以上至60(含)平方米以下、60平方米以上四档结算价格结算安置房购置款(标准见附件5)。
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弃房的时间排序,并予以公示。
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屋户型有差异的,因户型差异在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3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时未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依法缴纳契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交付时按规定标准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前提下,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安置或者分散选址安排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房屋建安成本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人原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的合法宅基地面积部分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必须符合: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位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五、提供安置房的对象及分户认定
(一)安置对象
选择提供安置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被征收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赣州市南康区唯一住宅,被征收人的户籍地址与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仍在该房屋居住的,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二)分户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被征收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或分户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村组集体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面积置换或者货币补偿。实行面积置换的,同等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因户型面积差异的,按返迁安置房第四档结算价格标准结算,并参照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给予搬迁补偿费、安置过渡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二)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予以征收补偿安置,但依法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住宅房屋结构、装修补偿及奖励合计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三)征收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七、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4.对农村住房建设采取管控措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5.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3.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4.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的。
(三)违法建筑的处置: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地点
(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不少于30天,具体时间由实施单位另行发布公告明确。
(二)签约地点
属太窝镇范围内的签约地点为太窝镇人民政府,属唐江镇范围内的签约地点为唐江镇人民政府。
(三)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中确定。
九、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安置的,依法追回补偿款、安置房、安置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南康区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2.南康区征收房屋内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3.南康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4.南康区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5.南康区房屋征收返迁安置房结算价格标准
6.南康区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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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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