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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出版物供销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供货方诉求的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律师费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这份胜诉判决的背后,是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尚思彤律师凭借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与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在案件初期面临诸多不利因素时,果断调整办案策略、重新构建证据体系,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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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货款久拖不决,供货方面临证据困局
本案源于一份《出版物供销合作协议》的履行争议。供货方按约向采购方持续供货多年,但采购方以“经销包退”的交易模式为由,主张部分货款尚未最终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长期拖欠货款不予支付。双方就欠款金额、退货认定、付款条件等问题产生激烈分歧,供货方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尚思彤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供货方主张的一笔早期账期货款是否存在欠款;其二,部分未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供货是否成立;其三,“经销包退”模式下尚未完成的退货是否构成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事由。采购方在诉讼中仅认可部分盖章确认的供货,对供货方主张的多数欠款均予以否认,并援引合同约定的“经销包退”条款,主张因库存尚有待退货图书,最终应付金额尚未确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律师介入
精准研判锁定三大核心争议
尚思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梳理与深度研判。她发现,本案并非简单的“有货无款”纠纷,而是涉及“经销包退”这一特殊交易模式下的结算规则认定、证据效力判断、付款条件成就等多重法律问题的复合型争议。
采购方提出的抗辩看似具有合同依据——合同明确约定“购销形式采用经销包退”,且约定“乙方所采购货物非因甲方原因,也可以随时要求退货”。若按照采购方的逻辑,只要尚有库存图书未退,最终结算金额便处于不确定状态,付款条件便始终无法成就,供货方的货款追索将陷入“无限期等待”的被动局面。
更为棘手的是,供货方主张的部分供货仅有销售清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佐证,缺乏采购方的盖章确认,证据效力存在明显瑕疵。而早期一笔账期的货款结算,供货方主张存在未结算余额,但采购方已支付了当期对账金额,双方各执一词。
面对这一局面,尚思彤律师果断调整初始办案思路,将策略重心从“逐笔核对每笔交易”转向“构建完整证据链条、锁定关键事实节点”,以“多维度证据印证”为核心突破口,重新构建案件的举证体系。
精准破局
以证据链重构与法律解释突破双重防线
尚思彤律师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第一,以“证据链闭环”破解早期账期货款争议。 针对采购方否认存在期初欠款的主张,尚思彤律师并未局限于单一的对账表格,而是将供货方提交的《应付情况报表》、批销单、付款记录以及采购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系统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显示,采购方工作人员曾在微信中明确确认“总欠29万”,并与供货方就打折一次性结算进行多次沟通。这一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采购方对欠款事实的明知与确认。
第二,以“交易全流程还原”突破供货签收证据瑕疵。 针对部分供货仅有销售清单而无采购方盖章确认的问题,尚思彤律师并未拘泥于“盖章即有效”的传统举证思路,而是将销售清单、物流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多份证据相互串联,还原了货物交付的全过程。她向法庭清晰论证:合同约定的“盖章确认”是收货环节的形式要求,但不能以形式瑕疵否定已经实际完成的供货事实——货物已运抵指定地址、采购方已实际签收,供货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第三,以“合同解释与交易习惯”击破付款条件抗辩。 面对采购方以“经销包退、退货未完成”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尚思彤律师从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交易习惯以及法律基本原理三个维度展开有力反驳。她指出:合同明确约定“结算账期为6个月”,即采购方收到货物后六个月便应启动结算,退货是结算过程中的抵扣事项,而非付款的前提条件。若将尚未完成的退货视为付款条件,则付款将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机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庭审交锋
以严密逻辑逐一驳斥对方抗辩
在庭审过程中,采购方坚持其抗辩立场,主张供货方提交的《应付情况报表》系单方制作、未经确认,部分供货缺乏有效签收,且“经销包退”模式下退货尚未完成故付款条件未成就。
尚思彤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回应了每一项抗辩:
针对证据效力问题,她强调:微信聊天记录中采购方工作人员明确确认“总欠29万”并主动提出打折结算方案,这一行为本身即构成对欠款事实的自认。采购方在诉讼中否认欠款,与其工作人员在先的确认行为自相矛盾。
针对付款条件问题,她指出:合同约定的“经销包退”是货物销售的模式,而非付款的前置条件。结算账期条款与退货条款是相互独立的合同约定——账期届满即应结算,退货金额在结算时予以抵扣。采购方不能以“退货尚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否则将导致结算条款形同虚设。
针对已退货金额的争议,尚思彤律师指出:采购方虽主张当期已退货38,632.75元,但未能提交退货已实际完成的充分证据。而供货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当期实际退货仅为8,432.5元,差额部分已转入下期结算。
胜诉落地
二审维持原判,全部诉请获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尚思彤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供货方提交的销售清单、应付情况报表、批销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欠付货款事实;采购方虽对供货及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但未能就其主张的退货已实际完成及供货未发生提交充分反证。关于付款条件,法院明确指出:双方约定结算账期为6个月,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时间早已届满,采购方以拟退货未完成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缺乏依据。
采购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尚思彤律师逐一反驳上诉理由,强化一审判决的认定依据。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供货方诉求的欠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从证据存疑到全面胜诉,从付款条件争议到终审维持原判,本案的圆满结果充分展现了尚思彤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深厚的专业素养与精准的办案能力。面对采购方以“经销包退”这一特殊交易模式为由提出的多重抗辩,尚思彤律师并未被表面的合同条款所束缚,而是通过深度研判案件、果断调整策略、重构证据体系,将看似不利的局面转化为制胜的优势。她以扎实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和精准的庭审表达,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作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领域的专业律师,尚思彤律师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并担任数十家央国企及大型民企、高精尖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基金股权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案的胜诉,再次印证了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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