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见一个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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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讲法,不依法办事,全国人民都是知道的!不信,请看看新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的“法官造法定罪”案例一样的事实,四份判决,四种命运:一位七旬老人的申诉与一个“中国之最”的司法奇观指挥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山东威海中院被指“架空二审程序”,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责任重大而光荣!在人们的印象中,是比法院更讲法的地方,也是全国最讲法的地方了。前几月,我去威海市检察院就其作出的《不予以监督决定书》,对检察官问责。“猫鼠一家亲”、“用错误维护错误”,二审、再审、检察监督已成为相互掩护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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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诉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24)鲁1091行初23号〕,一审法院以1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该审判组织组成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之强制性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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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明确列举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应当予以监督。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容变通、不容曲解!
不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行政监督,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威海市检察院12309工作人员的答复却是:“检察院也不一定都讲法”。
听其此言,我不由想起了这位全国出名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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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也不一定都讲法。”当这句出自12309检察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之口的话,与一份《不予以监督决定书》一同摆在当事人面前时,其冲击力远超案件本身。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是检察机关存在的根本基石。这一宪法定位决定了,“讲法”不是检察机关可讲可不讲的“情分”,而是其必须恪守的“本分”与“天职”。
法律监督的权威,恰恰来自于对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程序违法与实体不公的依法纠正,来自于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等法定监督情形的刚性落实。当监督者自身对法律的确定性产生动摇,当“讲法”成为一种需要被提醒、被质疑的“选项”时,受损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更是公众对整套司法体系的信任基础。这种信任一旦瓦解,修复的成本将远超纠正一个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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