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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关某在其所经营的某养生会所内招募并组织多名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收取相关费用。被告人关某雇用被告人张某担任现场经理,负责管理技师、接待客人等现场管理工作,雇用被告人王某担任收银员,负责排班、收银、记账等工作。经查,在被告人关某经营期间,该养生会所共组织十余名卖淫人员卖淫百余次。后公安机关对该养生会所进行依法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王某及多名卖淫嫖娼人员。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王某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将被告人关某抓获。三名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庭审时,被告人关某、张某均辩称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构成犯罪,也只能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那么,被告人关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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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在卷证据可知,被告人关某是会所的老板,被告人张某、王某以及相关的技师等人明确指出了会所提供相关卖淫服务,被告人关某将卖淫女进行编号管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开会等形式指挥卖淫行动,制作清单计算卖淫人员、项目以及嫖资,现场还安排被告人张某进行管理。此外,被告人关某牢牢掌握非法获得钱财的控制权,通过统一定价、前台开单,收来的钱转入其个人微信,对嫖资进行抽成牟利后再分发给卖淫人员,具有“控制”的目的行为,故被告人关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被告人张某是现场经理,负责带客人进房间,了解客人要做的项目,在微信群里直接安排卖淫女的行动,处理会所出现的纠纷,安排上钟等,是卖淫场所的现场管理者和负责人,体现了对现场的管理性和组织性。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另外,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有十人以上的技师提供了卖淫服务。综上,被告人关某、张某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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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关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容留”是手段之一。实践中可能存在组织卖淫活动并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定罪问题,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目的行为。
该目的行为总体体现为组织性:一是卖淫组织的建立。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用、强迫、引诱等方法掌控一定的卖淫人员,从而实现其组织卖淫并从中牟利的目的;二是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甚至是对卖淫行为的标准进行规定,从而实现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三是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组织者通过推荐、介绍、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条件,从而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等。应注意的是,卖淫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行为(如口交),但单纯为异性手淫的,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不应纳入卖淫服务范围内。而容留卖淫罪仅表现为卖淫人员提供固定或流动的卖淫场所,收取一定的场所费用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卖淫活动不管理不控制。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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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关某是会所的老板,其他被告人和证人均明确指出了会所提供相关卖淫服务,关某将卖淫女进行编号管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开会等形式指挥卖淫行动,制作清单计算卖淫人员、项目以及嫖资,现场还安排张某进行管理。此外,关某通过统一定价、前台开单,收来的钱转入关某的微信,对嫖资进行抽成牟利后再分发给卖淫人员等方式,牢牢掌握财政权,具有“控制”的目的行为,故被告人关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在现场负责带客人进房间,了解客人要做的项目,在微信群里直接安排卖淫女的行动,处理会所出现的纠纷,安排上钟等,是卖淫场所的现场管理者和负责人,体现了对现场的管理性和组织性,其构成组织卖淫罪并无不当。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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