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赵沁蓝新闻坊)
母亲与继父同居32年
却始终没有领结婚证
继父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
继子说:
"我照顾了他这么多年,该我继承"
继父的兄弟姐妹却说:
"你没有资格"
法院会怎么判?
一场“时间”之争
沈先生的生父很早就过世了,在他17岁那年,他的母亲和俞老伯相识并开始了共同生活。从1991年开始,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抚养沈先生长大。但两人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俞老伯突然去世,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应当继承遗产,但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不认可——他们觉得沈先生没有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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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官问了一个关键问题:
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
到底是从哪一年
开始共同生活的?
沈先生说:1991年4月。
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说:1996年9月。
这一差,就是五年。
为什么五年如此重要?
法律上有明确的时间分界线
——1994年2月1日
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如果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简单说:如果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1991年开始同居的,那就能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就能以“继子”身份继承遗产。如果是1996年,那就只是一段同居关系,沈先生就没有了继承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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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
沈先生拿出一份重磅材料
——俞老伯生前所在居委会
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从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沈先生成家后,妻子女儿也跟着一起照顾俞老伯,看病、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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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证明下面,不光有四位邻居签字,居委会还盖了公章。除了这份证明,沈先生还翻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他管俞老伯叫“爸爸”,他的女儿叫俞老伯“爷爷”。连俞老伯的身后事也都是沈先生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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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且被邻居、亲友所认知和认可,构成事实婚姻。
但光有事实婚姻还不够。沈先生要继承遗产,还得证明他和俞老伯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小时候,俞老伯有没有抚养过他;老了以后,他有没有赡养过俞老伯。
法院查明:1991年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在一起时,沈先生17岁,还在读初三,后来又读了三年职校。学费、生活费都是母亲和俞老伯一起出的。后来沈先生成了家,反过来照顾年迈的俞老伯,看病、过生日、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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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双向的付出
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最终
法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诉求
法官提醒
案子结束后,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法官特别提醒: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才被法律承认,之后的同居关系,不管住了多少年,都不算事实婚姻。
如果想让对方有个名分、有个保障,要么去领证,要么提前立好遗嘱。否则,身后事的纠纷,往往比生前的情分更难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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