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诉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纠纷系列案件再审申请书(补充完整版)
——从“个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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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推动门禁程序规范化”的制度进步意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康强,男,[出生年月],汉族,住[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负责人:[院长姓名]。
原审第三人(程序关联方):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注册地址:武昌区武汉大学文理学部武汉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楼一楼108室。归口管理单位:武汉大学劳动服务公司。
再审申请人康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民事判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终17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现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终175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裁定再审本案,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依法追究相关伪证责任人、程序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特别声明:本案的社会公共意义
本案绝不仅仅是康强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之间的个人纠纷,而是关系到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门禁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案件。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明确要求规范事业单位门禁管理
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湖北省政法系统要求此类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解决”
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湖北省政法系统推进的“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明确要求群众反映问题、解决矛盾“只跑一地,只进一门”。湖北省创新出台的《深化共同缔造完善基层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意见》,健全巡查走访、吹哨报到、多元预防化解、诉调对接、诉求服务、协调督办等一站式化解综合机制。
湖北省综治中心已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群众解决纠纷“只跑一地、只进一门”。县级综治中心基本实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及信访部门常驻,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
三、湖北省信访办、湖北省政法委、武汉大学信访办均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中,湖北省办公厅、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政法委均通过正式信访渠道致函、转交信件至武汉大学信访办,要求依法处理,明确要求“门禁程序规范化”,要求此类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解决”。
武汉大学信访办张奎主任亲自向申请人出示了加盖武汉大学信访办公章的正式文件,明确要求康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指导申请人撰写再审申请书。
这意味着:本案的最终目标不仅是康强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推动事业单位门禁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
四、本案暴露了事业单位门禁管理普遍存在的制度漏洞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将门禁安保工作交由一家全国正式员工仅数十名、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全部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物业公司负责,安保人员无工作服、无工作编号、无执法记录仪即实施强制驱离——这些乱象在全国事业单位中绝非个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申请人不仅不赔偿,反而编造伪证、组织学生作伪证,完全无视法律规定。
如果门禁制度没有规范,保安可以随意执法,监控可以随意不提交,派出所笔录可以随意制作,行政复议材料可以随意涂改身份证号码——那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康强。
五、湖北省政法系统的要求与两级法院的裁判形成鲜明对比
湖北省政法系统的要求 本案两级法院的裁判
此类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解决” 法院采信伪证、拒不调取监控
“门禁程序规范化” 法院对门禁管理乱象视而不见
“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一个法官开庭、多个法官署名,程序违法
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剥夺其诉讼权利
湖北省政法委、湖北省信访局明确要求此类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但本案两级法院的裁判恰恰是在法律框架之外解决的——采信伪证、不调取监控、程序违法、一个法官开庭多个法官署名。
申请人康强向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办公厅反映问题,这些信件被正式转交武汉大学信访办,武汉大学信访办正式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康强走了司法途径,得到的却是这样一个结果。
这不仅是康强个人的悲剧,更是整个制度信任的崩塌。
第一部分:案件基础事实
一、申请人合法进入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2025年3月7日,再审申请人康强作为武汉大学校友,持合法有效校友证件,经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保安秦怀良主动用遥控器开启门禁,登记进入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一楼区域参观。
关键事实一: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一楼和二楼没有隔开、没有任何标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大厅内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到二楼,没有门、没有栏杆、没有“禁止进入”标识。这是被申请人的管理责任,不是申请人的责任。事发后,被申请人才用屏风将那个楼梯彻底封死——这本身就是被申请人明知自己存在管理漏洞的铁证。
关键事实二: 被申请人付杰老师事后承认:当天因其本人未将申请人到访事宜通知到保安负责领导,导致保安不知情而采取过激行为,系其内部沟通失误所致。
关键事实三: 申请人未登上二楼、未闯入教室、未喧哗、未干扰教学秩序。然而,被申请人保安杨国忠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强制驱离、辱骂、推搡等暴力行为。强制驱离过程中,保安杨国忠没有穿工作服、没有佩戴工作编号、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属于严重违法。
二、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认错→求删帖→许诺→翻脸”的完整链条
2025年3月7日事发当日,被申请人付杰老师、学院保卫干部、物业吕经理(女经理) 当场承认处置存在过错。吕经理亲口承认“自己搞错了,以后再不敢这样了”。
事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党委书记亲自打电话给武汉大学后勤党委书记张树文及郑姓副书记,委托曹建华联系申请人面谈。两位书记亲自与申请人面谈,承认错误,请求申请人删除网络帖子以降低舆情——该帖子此前已引起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意,先后七八次致电武汉大学要求协助处理。申请人配合删帖。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许诺:安排领导及保安人员在珞珈山派出所公开赔礼道歉,派出所指导员亲自主持,约定时间为星期一上午9时。申请人依约准时到场——但被申请人无故缺席、无人到场,亦未提前通知取消或改期。
此后被申请人所有承诺,无一兑现。 在申请人配合删帖后,被申请人立即翻脸:单方面整理材料,将3月7日之前、之后大量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片段拼凑在一起,编造申请人“多次强行闯入、持有非法证件、持续扰乱教学秩序”的伪证。
第二部分:珞珈山派出所的系统性违法
一、“先签字、后填内容”——程序严重违法
珞珈山派出所办案民警汤小平、曹警官找到申请人制作笔录时,持空白纸张要求申请人先行签字,承诺不会损害申请人权益,签字后民警事后自行填写笔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先签字、后填内容”完全颠倒了法定程序,该笔录不具备合法性。
二、逐帧侦查材料确认强制驱离事实
珞珈山派出所出具的逐帧侦查材料——通过对2025年3月7日现场监控视频逐帧分析后形成的书面结论——明确认定2025年3月7日存在强制驱离行为。派出所结论为:有强制驱离行为,但不够刑法打人程度,未造成重伤,故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该结论与申请人陈述完全一致,充分证明申请人系被侵权人。
三、办案民警以“司法豁免权”阻止维权
保安秦汉良、杨国忠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公然声称自己“属于中央军委、国防部,享有司法豁免权”。
办案民警汤小平不仅将这一荒诞的虚假陈述记录在案,还亲口告知申请人:“他们享有司法豁免权,你告不了他们的。”
汤小平先后八次打电话给申请人,要求“只说计算机学院的事情,不要讲派出所的事情”。派出所明确表示:其职责只管3月7日当天有无强制驱离行为——逐帧侦查确认有强制驱离,就过了。至于3月7日之前、3月7日之后的事情,那不是派出所的职责范围。
第三部分: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材料涂改身份证号码——伪造证据的铁证
在武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材料中,涉案保安杨国忠、秦汉良的身份证号码被故意涂改,理由是“享有司法豁免权,不能追究个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司法豁免权仅适用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等特定人员,与普通中国公民毫无关系。 杨国忠、秦汉良系东吴物业外聘的临时保安,不具备任何司法豁免权。
涂改身份证号码的唯一目的,就是阻止申请人追查二人真实身份、追究二人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东吴物业的造假链条
一、保安身份造假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昌区武汉大学文理学部武汉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楼一楼108室,归口管理单位是武汉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该公司全国正式员工仅数十人,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的保安全部为临时工。
秦汉良在事发第三天就跳槽至武汉红山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称“中央军委、国防部”的人,不可能受雇于一个地方国企的物业公司,更不可能在三天内随意跳槽。
二、组织学生作伪证
第一次庭审中,东吴物业聘请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该律所系武汉大学法学院于1991年11月创办。
第二次庭审(再审申请阶段)中,东吴物业组织两名武汉大学学生(一男一女)到庭作证。这两名学生根本不是东吴物业的员工,与本案毫无关联,却在法庭上声称申请人“多次强行闯入、持有非法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武昌区人民法院的程序违法
一、篡改再审申请书为上诉状
申请人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但武昌区人民法院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再审申请书篡改为上诉状。申请人发现后,已第一时间向湖北省公安厅报案。
二、发补正告知书被退回后不作为
武昌区法院向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发出了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通过珞珈直通车和一楼门卫保安两次送达。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将告知书原件原封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武昌区法院对此不作为。
第六部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程序违法
一、一个法官开庭+多个法官署名
二审开庭时,仅有法官一人、书记员一人进行简单的听证,没有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之法定再审事由。
二、再审程序中无视新证据和对方默许
申请人在再审中提出了新证据,并对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被申请人对此不反驳、不否认、不提供相反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应当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但法院仍判申请人败诉。
第七部分:本案核心要害——“司法豁免权”被系统性滥用
整个案件的审判就是围绕着“司法豁免权”这个虚构的法律概念来进行的:
环节 行为 法律定性
保安在派出所 自称“中央军委、国防部、有司法豁免权” 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刑法第372条)
派出所汤小平 记录虚假陈述,告知“告不了” 滥用职权,程序严重违法
区政府行政复议 涂改保安身份证号码 伪造证据(民诉法第114条)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认错求删帖后翻脸编伪证 严重违背诚信,伪造证据
武昌区法院 篡改再审申请书、不调取监控 程序违法,司法不作为
武汉中院 一个法官开庭、多个法官署名 审判组织不合法(民诉法第40条)
第八部分:本案的社会公共意义——推动事业单位门禁制度规范化
一、案件性质:从个人纠纷到制度完善
康强为何要进行行政诉讼?
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制度进步。
康强是一名普通公民,他深知:如果门禁制度没有规范,保安可以随意执法,监控可以随意不提交,派出所笔录可以随意制作,那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康强。
二、湖北省政法系统明确要求“在法律框架下解决”
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办公厅将相关信访事项正式转交至武汉大学办理,明确要求“门禁程序规范化”。
湖北省政法委明确要求此类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不得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程序。
武汉大学信访办张奎主任亲自向申请人出示了加盖武汉大学信访办公章的正式文件,要求康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然而,康强走了司法途径,得到的却是这样一个结果:派出所用“司法豁免权”阻止维权,区政府涂改身份证号码,法院采信伪证、不调取监控、一个法官开庭多个法官署名。
三、制度进步意义
第一,推动事业单位门禁管理标准化。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一楼二楼无隔断、无标识,事发后才用屏风封死——这正是门禁管理缺失的典型案例。事业单位门禁管理应当有统一标准,包括:访客登记规范、安保人员资质要求、门禁设施配置标准、监控保存与调取规则。
第二,推动安保人员管理规范化。 东吴物业全国正式员工仅数十人,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全部使用临时聘用人员——这正是安保人员管理混乱的典型表现。保安无工作服、无工作编号、无执法记录仪即实施强制驱离——这本身就是严重违法。
第三,推动监控证据调取规则制度化。 本案中,监控由被申请人控制,法院已发补正告知书,对方原封退回,法院却“不作为”——这说明监控证据调取规则亟需制度化。
第四,推动派出所调查程序规范化。 先签字后填内容、以“司法豁免权”阻止维权、8次电话限制陈述范围——派出所调查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第九部分:法律依据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应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应当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对不利事实不承认也不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范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安全。
第十部分:结论
本案不是个人纠纷,而是制度觉醒。
康强为何要进行行政诉讼?是为了制度进步,为了让高校、事业单位的门禁管理规范化,为了不让下一个公民再遭受同样的命运。
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政法委、武汉大学信访办均明确要求“在法律框架下解决”,要求“门禁程序规范化”——但本案两级法院的裁判,恰恰是在法律框架之外解决的。
派出所用“司法豁免权”阻止维权;区政府行政复议材料涂改身份证号码;东吴物业组织学生作伪证;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认错求删帖后翻脸编伪证;武昌区法院篡改再审申请书为上诉状、发补正告知书被退回后不作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法官开庭多个法官署名、再审中无视新证据。
这就是本案必须被纠正的根本原因——它关乎每一个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公正对待,关乎事业单位门禁管理制度能否走向规范化,关乎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如果本案得不到纠正,任何一个公民进入事业单位都可能被任意驱离,被派出所用“司法豁免权”阻止维权,被法院用伪证判决败诉——康强的今天,就是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明天。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康强
[日期]
建议附上的证据清单:
1. 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2. 派出所逐帧侦查材料(证明强制驱离存在);
3. 调查取证申请书及送达凭证;
4. 补正材料告知书及退回证明;
5. 付杰接待康强的照片;
6. 珞珈直通车记录;
7. 行政复议材料中保安身份证号码涂改的证据;
8. 派出所8次电话录音(如有);
9. 向省公安厅报案记录;
10.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大学法学院关系证明材料;
11. 东吴物业工商注册信息;
12. 武汉大学信访办盖章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文件;
13. 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办公厅转交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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