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该日期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统一适用新规。
从条文内容看,本次司法解释对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作了系统性调整。旧模式下"收益由各方分享、风险相互推诿"的格局已难以为继,资质出借方需要对项目全流程产生的民事、行政责任承担最终后果。以下从总包企业视角,梳理四项核心风险及对应的合规管理措施。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虽然“实际施工人”已成为历史,但是为了方便理解,我还是把被挂靠的单位/个人,或者接受转包、分包的单位/个人称为”实际施工人”
一、新《建工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总包企业面临的四项主要风险
(一)挂靠、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管理费不予支持,并且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后果
解释第三条明确,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主张资质使用费、挂靠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点对总包企业的影响比较直接,总包单位无法主动主张管理费。同时还需要关注的是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查实存在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应当将线索移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条文措辞是"应当移送",没有设定"可以不移送"的裁量空间。
综合这两条,企业面临的后果包括两个层面:民事层面已收取的挂靠费用无法获得司法支持,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行政层面住建部门可处以合同价款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涉及停业整顿、资质降级或吊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记入建筑市场失信名单,影响后续投标资格。
(二)如果存在表见代理的代表外观,总包需要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从近期代理案件来看,表见代理引发的债务纠纷是当前总包企业涉诉金额最高的一类风险。常见情形是:挂靠人或分包负责人持有项目部印章,以项目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协议。交易相对方依据现场公示的项目信息、过往交易习惯等因素,主张其有理由相信签约对象具有代理权,法院据此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判令总包承担付款责任。
虽然总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中,即便明确约定"对外债务由施工方自行承担",该约定在合同法理上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实际施工人资金链断裂或失联,材料款、租金、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均需由总包先行承担。后续追偿程序中,实际施工人通常不具备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最终落空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总包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下游主体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此前总包在发包人未结算或未付款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暂缓向分包、班组支付工程款,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抗辩空间。解释第七条结合《民法典》代位权制度,对这一抗辩逻辑作了限制。具体而言,如总包对发包人享有到期的工程款债权,但长期未通过书面催告、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积极主张,下游分包单位、劳务班组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在总包对发包人的债权范围内代为受偿。代位权诉讼成立的,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款项,总包将丧失对该笔资金的统筹权限,无法从中扣除材料成本、税费及质保金。实际已有多起案件因此导致总包现金流紧张。
(四)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总包先行清偿义务无法以结算争议抗辩
解释第八条明确了总包对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义务。在农民工提起工资给付之诉时,发包人未拨付工程款、总包与发包人未完成结算等事由,均不能作为总包拒绝支付工资的合法抗辩理由。总包垫付后虽然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但从执行情况来看,实际施工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执行程序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垫付资金长期占用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对企业整体资金周转产生实际影响。
另需留意第六条的程序性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无权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只能以总包为被告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工程款结算、索赔等纠纷将全部集中于总包,应诉工作量及诉讼成本均有所增加。
二、全流程合规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在项目承接阶段:要清退纯挂靠模式,尽量落实内部承包的实质要件
对于仅出借资质、收取固定管理费且不参与项目实际管理的挂靠合作,建议予以清退。确需采用内部承包方式的,应确保项目管理人员为企业自有在册员工,具体包括:项目经理及主要现场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按月支付薪酬,并留存完整的考勤及在岗履职记录。
在招投标、合同签署及商务洽谈环节,应由企业正式员工全程对接,完整保存与发包方的书面往来文件。这些材料在后续诉讼中可用于证明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挂靠事实不知情,是重要的抗辩依据。
选择分包单位或内部承包主体时,建议提前核查其涉诉情况、失信记录及终本执行案件信息。可要求合作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第三方连带保证担保;在协议中约定企业代偿债务后可主张相应违约金,以提高事后追偿的可行性。
(二)在施工管理阶段,注意资金归集与印章管控
项目资金方面,建议要求全部工程款汇入企业对公账户,避免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个人账户直接支付;材料、设备及劳务费用统一通过公对公渠道结算,项目部不另设银行账户,尽量避免大额现金收支。印章管理方面,尽量不授权使用项目章,如果实在需要使用项目章,项目部印章可在刻制时加注使用限制,例如注明"仅限工程技术资料及签证使用,不得用于采购、租赁、借款、担保、结算"。印章由总部统一保管,领用和归还建立书面登记台账,不宜由项目现场人员自行保管或随身携带。空白授权委托书及空白合同原则上不予出具。
(三)在结算与维权阶段,主动管理债权,阻断代位权诉讼条件
为避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债权",建议在工程款到期前即通过EMS向发包人邮寄书面催款函,留存快递底单、签收凭证及电子送达记录。发包人逾期未付款或拒绝结算的,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并将立案及保全文书归档保存。完整的行权记录是应对代位权诉讼的核心证据。
在收到分包方起诉时,可依据解释第六条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向法院申请驳回分包方对发包人的起诉,将争议范围限定于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结算问题,避免诉讼范围扩大化。
另外,特别注意,在收到下游分包单位、材料商的付款请求时,一定不能直接置之不理,要对付款申请进行反馈并留底,回复不予以支付理由,包括计算错误,应扣除的款项没有扣除等对支付及金额进行抗辩的理由,以免在诉讼中被认定已完成了结算并开始计算予以支付利息。
三、最后的几点建议
本次司法解释调整的实质,是取消了资质套利和转包获利的司法保护,将风险配置回归到"谁持有资质、谁承担责任"的基本逻辑。挂靠、转包模式下收取的管理费收益,与可能面临的罚款、债务及资质风险相比,已不成比例。当前阶段建议企业做一次系统梳理:在建项目和已完工但未结算的项目中,哪些涉及挂靠或转包,印章是否全部在控,追偿条款和担保措施是否完备。对于体量较大或已收到应诉通知的企业,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做一次专项合规审查。工程款争议尚有协商空间,但资质管理失当引发的现金流问题,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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