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费用后获得的收益。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指导意见》有清晰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相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可根据约定作为管理主体代为管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等内容。
对公共收益的使用,《指导意见》要求,公共收益的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房屋保险体检、增设设施设备等八种情形;不得用于依法依约应当由建设单位、水电气专营单位、个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共五个方面的情形。
《指导意见》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也进行了明确。要求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台账清册、资料档案,每季度将公共收益收支资金明细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公告栏等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共收益取得、使用、经营合同签订等情况,原则上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支出项应说明用途)、经营项目清单等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应附开户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当期账户对账单、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指导意见》还要求,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在管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存入由专户管理银行为项目所开设的专户前,应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并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转至专户管理银行。
据悉,《指导意见》还对四类监管问题明确了监管部门。《指导意见》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止。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