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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07月23日,湖北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湖北香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两批次制剂产品装量差异不合格被处罚。
一、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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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鄂药监恩施药处罚[2026]1号
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香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
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生产销售的精制银翘解毒片(批号20251001、包装规格:24片/板x2板/盒)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下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S2026YP0024;
该单位生产销售的精制银翘解毒片(批号:20250601、包装规格:24片/板x2板/盒)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险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下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S2026YP0404,该单位对产品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2.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四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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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装量差异不合格:
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是《中国药典》规定的必检项目之一,主要检查最小单位药品的重(装)量均匀度是否在标准规定的误差范围内。自新版《药品管理法》发布以来,已有多家企业在装量差异(或重量差异)项目上翻船,典型代表有:
典型案例1:河北某药企被通报处罚
河北某药企生产的某药品性状、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认定为劣药,2025年11月由执法人员立案处罚,罚款按货值不足十万元以十万元计算。
典型案例2:武汉*福制药有限公司——装量差异不合格
武汉*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240103的生脉饮(党参方),经宜春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装量不合格。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已召回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处罚依据为《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典型案例3:湖北*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4批次清气化痰丸装量差异不合格
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北*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批次清气化痰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国家药监局已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组织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典型案例4:福建*珠明股份有限公司——装量差异不合格
福建*珠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装量差异”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被依法认定为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福建省药监局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175盒;2.罚没款合计3964410元。
如果想查询更多药品不合格信息,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输入药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查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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