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生鲜批发零售行业普遍依靠微信线上沟通订货,不少小微商户因为长期合作的熟人情分,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微信往来达成供货协议,但这种看似便捷省心的交易行为实则暗藏不小的资金风险。德惠法院审结一起蔬菜买卖合同案,依法为蔬菜店追回拖欠货款,切实维护民营小微经营主体合法财产权益。
“交易习惯”引风波。长期微信赊销供货,对账后新增货款引发争议
某蔬菜店主营蔬菜批发零售,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持续向朱某供应蔬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日常全部通过微信确认每日采购蔬菜品类、数量,由蔬菜店线下送货交付。2021年 12月31日,双方对之前所欠的货款进行结算,朱某出具欠条157728元,此后朱某通过微信转账偿还货款12万元,之后又在微信上向某蔬菜店告知所要蔬菜,产生两笔新增欠付货款89570元及39468元,但其仅认可欠条剩余货款,对两笔新增货款不认可,蔬菜店店主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清偿全部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注重留痕”是关键。完整证据链条佐证事实,法院结合交易习惯作出判决
本案审理的核心争议为:无书面买卖合同前提下,朱某是否应当承担两笔新增货款的清偿责任。庭审中,蔬菜店当庭提交欠条、多年微信订货聊天记录、月度电子对账单、微信支付流水等全套证据。朱某认可欠条真实性及12万元还款记录,但抗辩后续两笔货款并非自身消费产生。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之前的订货、送货、对账、转账的交易习惯,足以认定案涉欠付货款的事实。某蔬菜店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已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朱某作为买方欠付某蔬菜店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蔬菜店欠付货款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后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书面合同并非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转账凭证等电子材料均属于合法有效证据。长期稳定、双方共同遵守的订货、对账、回款模式,能够形成法定交易习惯,是法院认定买卖关系、确认欠款事实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蔬菜店能够胜诉,核心在于完整留存全部微信沟通、对账及资金往来记录,但依靠电子记录维权仅属于纠纷发生后的兜底手段。市场交易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买方收取货物后否认对账确认的欠款,已构成违约,需承担支付货款、赔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个体生鲜商户,熟人往来、多年合作不能替代规范交易凭证,单纯依靠人情信任开展赊销,会大幅抬高经营坏账风险。只有完善交易手续、留存完整单据,才能从源头规避货款纠纷。
小微商户经营风险防范四点建议
(一)妥善保管全部电子交易记录,做好多重备份留存
微信订货记录、对账截图是无书面合同时的核心维权证据,经营者切勿随意清理聊天记录、更换手机不迁移数据;针对现金、转账或者赊销,均需保留送货单、收货确认单等书面材料,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价及签收人信息。
(二)定期开展书面结算,清晰区分新旧欠款并出具债权凭证
长期赊销商户建议每季度核对账目,通过书面(如对账单)或电子(如微信确认记录)形式固定欠款金额,由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规范长期供货模式,优先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微信沟通仅可作为临时订货渠道,针对稳定长期供货客户,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货物定价、结算周期、逾期付款利息、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四)合规开具交易票据,兼顾税务规范和证据留存
开展经营交易时,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供货、结算的真实交易明细,严格依照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具正规发票,同步留存收款收据等纸质凭证。(王熙宁 孙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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