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内地女子与某男子自愿发生性交易后,勒索8万元遭拒,反手就告对方强奸。
没想到,结果澳门警方以诬告及勒索罪拘捕了该名女子。
原来,涉案女子王某去年底与王某于澳门某赌场相识,今年7月13日男子再次来到澳门并联络王某,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并支付5800元人民币。
7月15日凌晨3时许,男事主再次邀约王某发生性行为,费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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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事后,王某发现避孕套脱落,随即向男主勒索8万元人民币,遭男主拒绝后,王某即向警方报案。
澳门警方调查后,证实双方身体均无伤痕,结合各类线索与调查资料,证实王某虚构被强奸事实。
王某涉嫌触犯诬告及勒索罪,案件移送当地检察院处理。
评论区点赞率最高的是“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给澳门警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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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男女都不检点,但最终用证据说话。真正体现了“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这名内地女子为什么敢诬告,这个胆子恐怕也是一些判罚给的错误暗示。
就在前几天,广东清远的一起性侵案件,正在二审。
2024年6月,16岁女孩周晓艺(化名)报警,称遭父亲在单位宿舍和家里长期性侵和猥亵。
父亲当庭申诉,说是女儿诬告,因为自己对她早恋管得很严,而且女儿因抑郁吃药出现幻觉。
警方对关键地点的床垫、被单做了DNA鉴定,结果均与父亲无关,辩方律师也强调无客观物证,应无罪释放。
但2025年8月,当地法院一审仍采信了女孩的口供,周大明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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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广东高院二审开庭。已满18岁的周晓艺主动出庭作证。她当庭承认:一审所有指控均系捏造、诬告。
直接原因是,她把男友带回家被父亲撞见,父亲扬言“要打死那个男的”,导致二人分手,心生怨恨的周晓艺便报了假案。
她还给法官交了一封手写信:
“我所犯下的错误太大,大得令人痛苦,让母亲总是憔悴,让父亲在狱中煎熬。我愿意承担我所犯下的所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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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诬告,两起案子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澳门那起,王某勒索8万不成后,报警诬告强奸。警方一查,没有证据,诬告者被立刻拘捕,付出代价。
广东这起呢,女儿一句“我被父亲性侵了”,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法院判了无期,付出代价的是被诬告者。
没有DNA、没有伤情、没有目击证人,全靠未成年的一张嘴就判下了无期。
保护性侵受害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这个原则是对的。
司法实践中,亲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极强,几乎没有旁观者,物证往往难以获取。
法院往往倾向于采信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毕竟,哪个孩子会平白无故用声誉做赌注,诬陷自己的至亲?
但当这份“信任”被滥用,它就容易成为刺向无辜者的刀。
据公开统计,在澳门,两年来,被媒体曝光的同类案件有13起,涉案者均为内地女性,年龄从22岁到40岁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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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基本没固定工作,套路也大同小异,均以“被强奸”为由报警,试图以此获利。
究其原因,恐怕跟她们长期在内地生活有关,一直存有“诬告未必坐牢、女性指控易受偏护”的模糊认知。
目前广东案的二审尚未宣判。无论结果如何,该案留下的影响都是深远的。
如果女孩二审所言属实,那么一审法院的判罚该如何追溯?程序瑕疵甚至违规如何审查?
澳门诬告案件的律师周兆成说:
“司法机关不是敲诈勒索的工具,捏造强奸指控施压索财,同时触碰勒索、诬告两条刑事红线。”
这句话对于广东这起案件同样适用。《刑法》第243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晓艺的行为,直接导致父亲被判处无期徒刑,该算“造成严重后果”了吧?
司法机关不是“报复工具”,谁心存侥幸,就该被反噬。
法律来不得半点轻率,“相信”不能替代“证据”,“保护”不能成为“偏听”。
法律是无辜者的保护神,而不是诬告者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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