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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火 方子敬
出品|塔子山评说
近日,山东省威海中院被公开曝光在一起刑事案件中以“内审”形式、指挥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直接架空了严肃的二审程序。
这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内审”“提前请示”的做法,系在一审法院尚未做出判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提前介入一审程序,直接指示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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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构筑一道司法纠错的“防火墙”——通过更高层次法院的公开庭审、控辩对抗与全面审查,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偏差,彰显程序正义,守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而威海中院的“内审”,则直接导致二审法院的中立性荡然无存,承担纠错审查职能的二审,彻底沦为了程序空转。
01
根据辩护律师的介绍,威海中院目前正就一起“顾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进行二审审理。
但事实上,早在该案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即曾向威海中院进行“请示汇报”;威海中院院长刘辉随即组织“内部讨论”,并对案件走向和一审判决结果作出了实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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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便是被诟病已久的“内审”制度:当二审法院直接指导一审法院判决后,法律明确规定的二审制度,直接变成了“一审之后一锤定音”。
辩护律师还介绍,威海中院参加“内审”的五名法官,其中3人认为不构罪、1人认为构罪、1人弃权。
但作为威海中院院长的刘辉,仍强行指示一审法院对顾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作出有罪判决。
顾某某提起上诉后,令被告人、辩护人无奈的一幕随后发生:
负责二审的法院,正是指挥作出有罪判决的威海中院。这个二审,怎么审?
02
所有人都心知肚明:负责二审的威海中院,因该院“内审”的存在、领导的干预,这场二审注定沦为“走过场”,遑论纠错审查。
为此,辩护律师提出了审判人员回避、管辖权异议等一系列诉求,希望“维护二审制度的司法尊严”。
辩护律师指出,二审担任主办法官的毕海燕,参与了此前的“内审”,对案件判决早已形成先入为主的预判;
在此情形下,毕海燕在二审中坐于审判席上,直接使“一审查明事实,二审纠错救济”的层次监督功能丧失,二审制度的“司法防火墙”沦为虚设。
辩护律师强调,威海中院的内审,本质上属于“未审先判”,颠倒了司法审判的逻辑,让二审程序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二审的核心要义,是‘再审查’与‘再判断’。它要求审判人员脱离一审的思维定势,通过公开庭审,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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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律从业人士介绍,二审既可纠正一审的实体错误,亦可纠正程序瑕疵,以确保司法公正;但若二审法院存在先入为主,那么,二审便从一道“纠错防线”,沦为了“维护既定结论”的程序装饰。
而根据辩护律师的介绍,其提出的威海中院审判人员回避等申请,均被驳回。
03
威海中院并非“架空二审制度”的始作俑者。
多年来,一审法院在宣判前向上级法院“内审请示”的案例屡见不鲜,不断破坏法律制度、伤害司法公正。
例如,2024年5月,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寻衅滋事重审案件中,被辩护律师当场发现:
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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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经曝光后,立刻引发法律界与公众的关注。
南方周末曾发表《“微信遥控下级法院审案”:不能让二审、重审徒具形式》新闻评论指出:
海西州、天峻县法院的操作,事实上消解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及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动摇了两审终审制度与重审的根本。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亦曾评论道,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被领导”的关系,法院系统更加行政化,会使得辩护权越来越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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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教授强调,司法权是一种裁断权,不仅要独立于当事双方,而且也不应受到其他权力来源的影响;
“现在各种请示汇报的形式非常多,在司法机关内部太普遍以至于大家都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运行的规则与法律层面的正式规则出现相当大的落差。”
“潜规则运行久了,不代表这个规则就是正当性的。”劳东燕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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