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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通过中介公司预购买付某某名下的房屋,三方共同签订《房屋订金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向房主付某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其中1万元定金交由中介公司代管;并明确约定若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应退还定金。后因房屋未办理网签备案,致使房屋不具备交易履约条件,双方未能按期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现陈某诉至法院主张退还定金。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因卖方付某某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实现交易的目的,其作为收取定金的一方双倍退还定金。案涉房屋未能交易。中介公司已将其保管的1万元定金退还给陈某,现尚有1万元定金在付某某处,陈某仅要求退还定金1万元,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法院最终判决由付某某退还陈某定金1万元。
法官普法
定金兼具维系交易信任,约束履约行为双重作用。房产交易中,卖方应当保证房屋手续齐全,满足网签备案过户法定条件,因房源手续瑕疵造成交易失败,卖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提醒广大群众签订购房定金协议时,自身负有审慎注意义务,要明确违约条款,留存交易凭证。交易各方应当坚守诚信履约原则,规范交易行为,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蒲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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