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抱着26天婴儿睡着摔成头着地,机构竟先冷处理逼删视频?”山东青岛,女子花重金请来月嫂看护新生儿,凌晨时分月嫂怀抱婴儿在沙发睡着,致婴儿头朝下硬摔在地,面对质问月嫂谎称“小磕一下”,机构初期以联系不上上级冷处理,舆论发酵后才上门要求删视频协商,目前涉事月嫂已下岗,机构认为5万精神赔偿过高待谈,暂无判决结果。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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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8日凌晨,山东省青岛市李女士家中,这是她产后的第26天,新生儿的到来本该充满安宁,却在这一晚被一声刺耳的啼哭撕裂。
当时大约是0时51分,李女士和丈夫已经在卧室休息,突然听到客厅传来孩子异常剧烈的哭声,那种哭声和平时饿了的哼唧完全不同,带着一种撕心裂肺的痛楚。
两人慌忙冲出房间,眼前的场景让他们瞬间瘫软,26天大的婴儿躺在客厅沙发旁的地上哭泣不止,而坐在旁边的月嫂姚某神情恍惚,手里还保持着抱孩子的姿势。
面对李女士夫妇惊慌失措的质问,姚某的第一反应不是坦白,而是下意识地掩盖。
她支支吾吾地解释:“孩子从我怀里掉了一下,只掉到地上一点点,没完全掉下来,当时我把孩子抱在怀里,可能有点睡迷糊了。”
她轻描淡写地将这场事故描述为“小磕了一下”,试图消解事件的严重性,但李女士心里犯嘀咕,婴儿的哭声异常凄厉,绝不像是轻微磕碰能导致的。
出于直觉,她立刻打开手机调阅了家中安装的监控录像,而屏幕里的画面让她怒火中烧却又后怕至极。
监控视频清晰地还原了那恐怖的几十秒:0时51分,姚某抱着婴儿坐在客厅沙发上,眼皮越来越沉,最终抱着孩子彻底睡了过去,手臂松弛,原本被环抱在胸前的婴儿突然失去支撑,垂直从她怀中滑落,头部率先触地,发出沉闷的撞击声,紧接着便是婴儿爆发式的尖叫。
这不是“掉了一点点”,而是一个26天大、颈髓都尚未发育完全的新生儿,头朝下结结实实地摔在了硬质地板上。整个过程姚某似乎被哭声惊醒,却还在试图掩饰尴尬,起身哄孩子时仍在说谎。
李女士看完监控浑身发抖,立刻在7月18日当天做出了两个决定:一是带着婴儿火速前往青岛市妇幼保健院就诊,二是当场辞退涉事月嫂姚某。
医院的检查流程极为细致,医生为这个脆弱的小生命安排了头部B超和全身系统性检查,好在初步影像未见明显颅内出血或骨折。
但医生严肃地告知李女士,新生儿头颅缓冲能力极差,必须回家严密观察,一旦出现呕吐、嗜睡、抽搐必须立刻复诊,且需要定期回院复查追踪神经发育影响。这张检查单和医生的叮嘱,成了悬在李女士全家头顶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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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完就医,李女士开始找派单机构“青岛十月颂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讨说法。这家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经营范围明明白白写着母婴生活护理、家政服务,收着专业的钱,派来的却是看护时能抱着孩子睡着的月嫂。
李女士提出了三点诉求:第一,退还姚某这段时间的服务费用,并重新派遣一位靠谱的新月嫂;第二,承担婴儿所有的检查费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复查费用;第三,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在她看来,26天婴儿头部着地带来的心理阴影和未来不确定性的焦虑,绝非几千元能抹平,然而,十月颂公司的反应让李女士从愤怒变成了寒心。
从7月18日到19日,李女士多次联系公司对接人,对方的姿态基本上是冷处理,以“联系不到上级领导”“负责人在开会”为由推诿拖延,既不派人上门看望婴儿,也不给出实质性的赔偿方案。
直到7月19日,李女士将监控视频发到网上引发舆论关注后,公司才慌了神,派人上门协商。但上门后的第一句话不是道歉和谈赔偿,而是反复要求李女士“删除相关视频,别再往外发了”,全程避重就轻,始终没拿出一份具体的赔偿明细。这种先捂盖子后谈钱的态度,彻底激化了矛盾。
7月20日下午,媒体联系到十月颂相关负责人,对方终于松口承认涉事月嫂姚某已被下岗,绝不会再安排上岗,公司正在和李女士协商赔偿。
但谈到钱,负责人话锋一转:“我们协商之后觉得李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有点过大了,特别是5万精神损失费,需要后面进一步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我们也可以走法律程序。”
一边是抱着孩子睡着摔伤婴儿的重大失职,一边是初期冷处理、后期逼删视频的傲慢,这场纠纷走到法律程序似乎已成定局。
而李女士至今还在观察孩子的状态,每一次哭闹都让她心惊肉跳,后续复查的费用和潜在伤害,都还是未知数。
第一,家政机构在雇员履职致损中承担的是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或违约连带责任,想靠“中介身份”甩锅很难行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月嫂是由家政公司统一派单、统一收费、接受公司考勤或管理(即便没签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特征),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构成雇佣或劳动关系属性,而非纯粹的中介居间。
本案中姚某系十月颂公司派出,公司收取了服务费用,就负有对月嫂的培训、管理及服务质量担保义务。
月嫂怀抱婴儿睡着摔落属于典型的重大过失履职行为,李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十月颂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公司赔完钱后可以回头找姚某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雇主赔付。
第二,5万元精神损失费是否过高,需结合新生儿特殊体质与侵权严重程度依法裁量,而非机构单方说了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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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脑部发育尚未成熟,头朝下摔落存在潜在的颅内损伤、发育迟缓等不可逆风险,这种对未来健康的未知恐惧给产妇及家庭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客观存在的。
司法实践中,类似婴儿摔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根据伤情轻重在几千到数万元不等,若后续复查确诊有后遗症,赔偿额会大幅上升。
机构在未做任何评估前直接定性“数额过大”缺乏法律依据,若进入诉讼,法院会综合医疗费、后续治疗必要性及精神受损程度酌定,而非以机构主观意愿为标准。
第三,机构要求“删除视频”的行为暴露了其危机处理逻辑的违法性,监控录像作为电子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具备决定性证明力。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法录制的家庭监控视频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能直接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及雇员过错程度。
十月颂公司在未赔偿前要求雇主删视频,本质上是在试图毁灭或阻碍证据保全,若案件进入诉讼其拒不提交对其不利的监控,法院可推定雇主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此外,家政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质量保障是机构核心义务,派出的月嫂出现重大看护过失,机构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除了索赔侵权损失,还有权要求全额退还涉事月嫂的服务费并解除合同。
所谓“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不是机构的挡箭牌,而是法律赋予受害方的救济途径,一旦开庭,机构面临的将是法定的全额赔偿而非讨价还价的“协商价”。
新生儿是家庭的软肋,也是法律的特殊保护对象。月嫂抱着孩子睡着的那一瞬间,摔碎的是雇主的信任,撞响的是行业规范的警钟。机构若只想捂盖子不想担责任,法律自会给出那记清醒的耳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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