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特阿莱爵亚特兰蒂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VISTA ALEGRE ATLANTIS, S.A.,以下简称“异议人”)是一家葡萄牙公司,创立于1824年,作为葡萄牙高品质瓷器工厂,始终秉持多样化,尊贵品质和独特性等核心价值观,实现传统与现代元素的美好结合。定期与全球知名设计师和艺术家合作开发产品,在产品的优雅度和功能性等方面始终代表了高标准。在2013年,异议人就携其名下品牌“”亮相中国,并在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举行开幕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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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品牌管理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申请了第78114375号、第78109094号、第78114048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在三枚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后,异议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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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认为: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11121738号 “” 商标、第14865582号 “” 商标、第G1363893号 “” 商标在显著部分、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高度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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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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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65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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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G1363893号
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
3.被异议人名下多枚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被异议人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
据此,异议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上述三枚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认为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的证据不足。
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异议人的“VISTA ALEGRE PORTUGAL VA 18 24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DR. VRANJES” “CELINE DEA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异议人商标所含英文“VISTA ALEGRE”为非固有外文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之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能对其商标出处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从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内容可以看出,被异议人被认定具有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
在提交异议申请时,为了证明被异议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办案人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列明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适用要件第二条“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查询。
其中最主要的证据即为根据被异议人名下的商标申请情况,逐个在互联网中进行检索排查。检索的过程中,发现其名下注册的18枚商标竟然有17枚商标均能找到其抄袭的对应的他人的品牌。
因此,被异议人恶意抄袭他人商标的事实已不容置疑。
结合本案的异议决定结果,不难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名下多枚商标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这也显示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恶意注册的决心。
本案中,被异议人18枚商标中有17枚可找到明确抄袭来源,其主观恶意已昭然若揭,而这种大规模抄袭行为,本质上与《商标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相背离,既破坏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不仅是对此次恶意注册行为的精准规制,更彰显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坚守公平竞争原则的决心,同时也为市场主体树立了明确导向——唯有坚守诚信经营,拒绝抄袭摹仿,才能推动商标品牌高质量发展,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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