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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四职的电工车祸受伤,
索要四份误工费遭对方质疑,
多重用工流水摆在法官面前,
赔偿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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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师傅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电工,在行业内是抢手的“老师傅”。凭借专业技能,他同时与四家公司协商确定了工作时间,24小时轮班在岗,有多份稳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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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赵师傅在骑行时被一辆转弯汽车碰撞骨折,不得不停工休养一年多。事故发生后,赵师傅希望尽快解决赔偿问题,同意与被告调解。但被告坚持认为“一人打四份工”不可能,只同意按一份工作的标准赔偿误工费。协商无果,赵师傅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师傅详细说明了自己的工作模式,称其作为资深电工,被多家公司争相聘用,且晚间可在值班室休息,能够兼顾四份工作。
为核实情况,法官对赵师傅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通过四家公司的上班时间、工资发放记录、请休假情况及代班安排等关键信息,确认赵师傅确与四家公司建立用工关系,且有稳定的多份收入,因事故停工后确实产生了相应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赵师傅四份工作的误工费合计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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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如未遭受交通事故而本应获得却因交通事故发生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收入,其中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只有足额赔偿收入差额方能弥补损失。误工费的算术核心即在于核实受害人“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
随着就业形态日益多元,一名劳动者凭借自身技能与多家单位建立合法用工关系、从而获得多份报酬的情形已不鲜见。只要受害人能提供社保记录、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实其多份收入的真实性与连续性,由此产生的收入差额就应依法获得全额赔偿。
本案中,如果参照一份工作计算误工损失,是机械的、脱离实际的。按照四份工作核算误工费,是公平的、实事求是的。实损实赔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践行,也是对更多像赵师傅这样兢兢业业在工作岗位默默付出的劳动者的支持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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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启示在于:对于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多项收入的合法证据,这是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对于可能的侵权方,则需尊重客观事实与法律证据,不能以主观猜测否定他人的合法劳动所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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