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白纸黑字写着"公民一律平等",但翻开《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却赫然限定为"妇女"。
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实实在在的制度性落差——男性遭受下药、权力胁迫等强制性交侵害时,只能适用量刑更轻的强制猥亵罪。同样是性自主权被践踏,男女受害者获得的刑事保护层级却天差地别,宪法的平等原则在这里出现了尴尬的规范张力。澳门2017年修订刑法时已采用性别中立表述,无论男女遭受强制性交均统一适用强奸罪,这种立法思路值得正视。
司法实践的失衡更为刺眼。长期办案形成的性别预设根深蒂固:女性指控性侵时,单方陈述往往足以启动高强度侦查;男性当事人的辩解却常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脱罪说辞。这种"女性意识优先于程序正义"的倾向,正在制造越来越多的司法争议。
两个近期案例将这一裂缝暴露无遗。
案例一: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法院以"亲密关系不默示性同意"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但围绕此案的争议从未平息——关键录音中男方对"强暴"指控的模糊回应被解读为自认犯罪,DNA鉴定结果尚未出来即批捕,处女膜完整性被宣告与定罪无必然联系。
舆论欢呼的是法院对"性同意"的明确宣示,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在价值排序中是否被悄然后置?更值得警惕的是,该案引发的"恐婚"社会效应与真实受害者维权信任度之间的张力,恰恰是司法性别失衡的连锁反应。
案例二:广东清远"女儿诬告父亲性侵案"。2024年,16岁女孩报警称遭父亲长期性侵,2025年清远中院一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父亲无期徒刑。然而2026年4月二审开庭时,已成年的女儿当庭推翻全部指控,承认因不满父亲管教、干涉恋爱而编造性侵事实,并提交手写悔过信。
辩方指出案件缺乏DNA等客观物证,一审却仅凭单方陈述即定重罪。一个不满管教的孩子,一句谎言就能让父亲面临无期徒刑,而诬告者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重罪轻诬"的裁判逻辑,与造成的严重损害完全不匹配。
不少司法者以"从严追责诬告会造成受害者不敢报警"为由从轻处置,但这套逻辑只能适用于证据存疑、情绪失实的普通纠纷。对于刻意编造重罪、借机敲诈的恶意诬告,完全应当单独从严处置。无差别的宽松惩戒正在催生双重恶果:男性因惧怕无代价诬告而刻意回避正常异性交往;大众逐渐对女性性侵报案产生"讹钱"刻板印象,真实受害者维权反而更难获得信任,双向消解司法公信力。
弥合这道裂缝,短期应出台统一裁判规则,明确性侵案件以监控、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为核心,细化诬告入罪情形,杜绝性别推定;长期则需推动强奸罪法条修改,将保护对象改为"他人",实现全体公民性自主权平等保护。
法律不应因性别区别分配权利与责任,唯有统一、中立的裁判尺度,才能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男女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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