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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早期的政治思想中,“无为而治”是一种具有共识性的治理理念。先秦时期的儒、道、法诸家,都曾经明确表达过“无为”或“无为而治”的观念。作为一种治理理念,无论哪家哪派的“无为而治”,都不主张在社会治理中无所事事或无所作为,而是在强调统治者“无为”以尊重社会基本规律的同时,突出人性和民心的价值导向作用,主张以顺应人性、体察民心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宗旨。
老子认为,只有真正做到彻底的“无私”,才能“成其私”。对于社会管理者来说,所谓“无为”,关键就是要克服个人欲望。只有完全克服个人的欲望,遵循“自然”的规律和要求,才能实现“无不为”,即社会有序、人民幸福、统治长久的社会治理目标。老子说:“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未兆,如婴儿之未孩。儽儽兮若无所归。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在这里,老子勾画了两种不同的满足感或幸福感。“众人”追求的是“如享太牢,如春登台”般的基于日常生活中生命感受的满足和快乐,而对于以“自然”“无为”为追求的“我”来说,则在看似“昏昏”“闷闷”的“泊兮”“儽儽兮”的状态中,得到了与“道”一体的恒久的人生至乐。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前者是广大民众的幸福体验,后者则是理想的社会管理者“圣人”追求的境界。换句话说,在理想社会中,“众人”的“熙熙”与圣人的自然无为是紧密相关的,二者构成稳固有序的社会秩序根基。因此,如果说追求社会长久、稳定、有序的圣人也有“心”,他的“心”只能通向百姓生命需要的满足,而不是任何自私自我的主观意志。这就是老子所说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以“道”为指导原则的老子“无为而治”思想,是以“百姓心”(即“民心”)为社会治理实践的直接现实依据和价值指向的。
孔子推崇舜“恭己正南面而已矣”的“无为而治”,追求“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的治理效果。为了达到这种效果,他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即要求社会管理者顺应民众的想法,并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去实现它。在儒家思想中,是否符合民心,是政治措施是否合理的直接价值标准,施政能够“得民心”,是政治权力获得民众认同和支持的基础。孟子继承了孔子德治、仁政的观点,他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和地位来源于普通民众的认同。历史上那些能够长久保持统治地位的君主,正是由于获得了民心;而那些失去统治地位的君主,则是由于失去了民众的认可。为了保障政权的长治久安,统治者必须了解人心向背,并施惠于民。因此,他强调,统治者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以其作为行为的判断依据。即使是征伐这样的大事,也应以是否顺应民心为取舍标准。如果“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可以使“民大悦”,从而“箪食壶浆以迎王师”,那么这样的征伐就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征诛等行为是圣王的职责所在,但并非出于他们的主观好恶,所以不能说是“有为”;其所遵循的价值依据,从根本上说是民众的意志。
法家从功利的角度出发,同样认为君主应当以顺应民心的方式取得“无为而治”的效果。不同于孟子等儒家学者“民贵君轻”的立场,先秦法家是完全站在君主的角度思考问题的。因此,商鞅和韩非等三晋法家在如何对待民众以及民心的问题上表现出看似矛盾的态度。一方面,他们承认君主与民众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在维护君主利益时贬低民众的意志和需要;另一方面,他们又意识到,如果要真正实现君主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不考虑民众的意志和需求。因此,他们往往将严刑峻法、奖励耕战等赏罚手段描述为长远的利民举措。韩非说:“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在他们看来,赏罚等手段正是君主顺应人情的必然要求,这种手段运用得充分而得当,君主便可以“不轻劳于事”而“无为而治”。但是,这种一方面极力贬低民众的生存需要,另一方面又试图最大限度利用人性以满足君主意愿的主张,落实到政治实践中,难免产生君民之间的对立以及君主欲望的无限膨胀。同样主张“霸道”但相对温和的齐法家不赞成将君主和民众的利益完全对立,而是期望统治者在充分了解民众的需要、尊重民众的需要的基础上,通过顺应民心以完成称霸天下的目标。这就是《管子·牧民》中说的:“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认为,好的统治者对待民众要“必知其疾,而忧之以德”,要能够“匡其疾”“振其穷”,行“九惠之教”。总体来说,法家的“无为而治”追求的是君主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治理效果,虽然他们十分强调君主的利益,但仍然意识到顺应民心对于君主目标实现的根本性作用。
总之,“无为”不是主张统治者或社会管理者不必关心民众的生活,而是要求他们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应当在“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的观念之下,认清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偏好、成见甚至欲望作为追求的目标,从而力求通过保持“无常心”来达到公而忘私的境界。这样一来,具有普遍性价值的“民心”就成为社会管理者在治理实践中最直接的价值导向。从这一意义上说,“无为而治”实际上是一种民本政治。在中国古人看来,“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用现在的话说,施政的基本目标就是满足老百姓的需要和追求,政治判断的标准就是看老百姓满意不满意、喜欢不喜欢。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实现社会的有序和长治久安。
当然,理论与实践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即使从观念层面讲,中国古代事实上也一直存在着以君为本还是以民为本的政治争论。不仅如此,虽然中国古代的学者对“无为”“民本”等观念进行过充分的论证,但在现实的君主集权政治中,却没有建立起与这些理念相匹配的完善的制度安排。仅仅寄希望于权力行使者的修养和自觉,决定了中国古代不可能有统治者或社会管理者完全克服自己的特殊利益追求和个人意愿,实现真正的“无为”。所以,理想状态的“无为而治”和以民为本在传统社会中实际上是从来没有实现过的。尽管如此,这种以“民心”为价值追求,从而最大限度地调整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冲突的观念,仍然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从现实意义来说,“无为而治”的思想,尤其是儒家和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一方面为我们思考社会管理实践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政者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政治思维模式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今天审视执政者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了文化资源和历史借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儒家伦理思想中的真善关系及其当代价值研究”(24BZX09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常达
新媒体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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