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农村钓友外出垂钓,习惯直接扛着长鱼竿沿路行走,殊不知路边架空电线暗藏巨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供电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疏忽又会如何影响责任划分?
李愉冬等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7)湘 0112 民初 2156 号
一、律师简介
罗立志,专职执业律师,现任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1年正式执业,执业二十余年,湖南红网常驻律师,深耕农村土地纠纷、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安全侵权诉讼等涉农民事案件多年。多次代理触电伤亡家属维权案件,依法划分事故责任,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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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基本事实
#1主体身份
原告:李愉冬(死者谭权辉配偶)、谭筱旎、谭祎航(死者子女)、谭石虎、杨六满(死者父母),本案全部赔偿权利人。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分公司,案涉 10kV 高压线路、380V 低压线路的产权人、运营管理单位。
#2事故基础事实
2017 年 4 月 14 日 16 时许,死者谭权辉在村内鱼塘垂钓,转移钓位时手持长度 7.2 米玻璃钢鱼竿途经村内通行道路,鱼竿触碰道路上方交叉架设的 380V 低压裸导线与 10kV 高压线路,当场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测查实三项线路安全隐患
①案涉通行道路上方 380V 低压裸导线对地垂直距离仅 3.72 米,未达到《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的村庄道路低压导线离地最低 6 米标准。
②线路配套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未正常投入使用,触电事故发生后电路未自动跳闸断电。
③事发路段高低压线路交叉横跨人车通行道路,沿线未设置任何电力安全警示标识。
#3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
被告作为电力线路经营管理单位,架设线路不符合国家规范、安全防护设施失效、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多处重大过错叠加,是导致谭权辉触电身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辩称:
①电线为静止设施,不属于高压经营行为,被告不是适格侵权主体。
②无证据证明死者触碰 380V 电线致死,被告自行模拟试验证明触碰低压线不会致人死亡。
③线路建设时高度合规,后期村民修路抬高路面导致离地不足,责任不在供电公司。
④死者未收鱼竿上路,自身全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3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① 事发路段同时存在 10kV 高压线路与 380V 低压线路,无法区分死者具体触碰哪一类线路触电身亡,供电企业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无过错责任?
②供电线路对地高度不达标、漏电保护装置失效、缺失安全警示标志,能否认定供电企业未尽法定安全运维义务,存在侵权过错?
③死者手持超长鱼竿途经架空线路路段,自身过失能否减轻供电企业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④供电企业单方自行开展的模拟触电试验,是否能够作为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合法依据?
#4法律分析与裁判逻辑
1 供电企业作为高压线路经营者,依法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双方均认可死者系触电身亡,现场同时架设 10kV 高压线路与 380V 低压裸线,无法区分触碰哪一组电线。被告作为 10kV 高压线路经营者,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以“电线静止不属于高压经营行为”抗辩无法律依据,高压线路运营管护属于法定高度危险作业,产权管理单位为责任主体。
2 供电企业存在多处法定过错,未尽安全巡查、防护、提示义务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 第 9.3.8 条:公路路面低压导线最大弧垂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 米。
案涉线路仅 3.72 米,明显违规。被告主张路面抬高造成高度不足,但供电企业负有常态化巡检、隐患整改义务,长期未整改属于持续过错,不能免责。漏电保护器是触电事故核心防护设施,事发设备失效,无法切断电源扩大伤亡后果,属于运维检修疏漏。人车通行路段高低压线路交叉,无安全警示,未尽安全提示义务。
3 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死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熟悉村内环境,明知架空电线存在,仍携带 7.2 米长鱼竿未收拢上路,疏忽大意是事故重要诱因。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担约 50% 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4 被告单方模拟试验不具备司法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被告自行开展的触电模拟试验无司法鉴定资质、无中立第三方见证,试验条件与事故现场不一致,无法推翻现场勘测得出的线路违规结论,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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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总结要点
01群众垂钓出行必须收拢鱼竿,禁止扛举长杆穿越架空电线;发生触电伤亡,家属应第一时间固定线路高度、防护设备故障、无警示标志等现场证据,依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02路段同时存在高压、低压线路,无法确定触电点位的,供电企业适用高压无过错责任,不得以此抗辩免责。供电企业单方自行开展模拟测试无司法证明效力,日常巡检、隐患整改记录才是合法抗辩证据。
03供电线路离地高度不达标、漏电防护失效、缺失警示标志,三项过错并存,可直接认定电力企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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