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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基本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
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持续优化生育保险制度政策,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力度,推动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
截至7月10日,全国28个省份278个统筹地区,对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定点、支付等方面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个人“无自付”。
从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名单中可看到
南充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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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生育保险制度政策
南充具体是如何实施的?
跟着小编去看看
日前,我市发布的《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4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4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三)其它规定
1.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2.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3.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4.异地就医支付标准参照本地政策执行;
5.住院生育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其他险种;
6.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在生育保险中按规定支付。
来源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健康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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