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山东村原某队水园子菜地,存在长达40余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多名村民通过村内流转取得地块并持续耕种,2020年时任村委主任起诉无偿收回该土地。两级法院终审认定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应交由政府先行处理。后续相关部门核查司法裁判、未明晰争议主体即完成确权,核发无争议权属证书,证书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确权程序存在瑕疵。村民耕种权益难以保障,面临较大阻碍。
村民耕种数十年 一纸诉状被认定“非法占地”
辽阳县刘二堡镇山东村原某队水园子菜地总面积共计3565 平方米。上世纪八十年代,村集体将地块周边闲置荒地交由村民马某玉开垦耕种,马某玉改良为菜地后,于1984年通过书面协议,将其中792.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500元转让给赵某良;另有1057.83 平方米土地,早年由村集体分配给王某家庭自留地,2016 年双方签订协议,该地块使用权以8万元转让给刘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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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土地转让协议,当事人提供)
此后数十年间,赵某良、刘某春一直持续打理、耕种两块土地,历届村委均知晓对土地流转及二人实际耕种情况,多年来未提出任何异议。2020年3月,时任村委主任李某仁,以村委会名义分别将赵某良、刘某春诉至辽阳县相关法院,主张二人占用集体土地,要求返还案涉集体土地。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玉、王某无土地转让权限,流转行为无效,判令赵某良、刘某春 于5日内返还相应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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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良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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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春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土地存权属争议 司法裁定明确权属待行政调处
赵某良、刘某春不服一审判决,向辽阳市中级相关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作出两份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返还土地的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起诉请求,并明确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有耕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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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良二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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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春二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2020年生效的终审裁定清晰界定,案涉地块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村委会如需收回土地,须先行向政府申请权属调处,明晰各方使用权归属后,再依法推进后续处置工作。赵某良、刘某春期待依托司法裁定厘清纠纷,静待政府依规开展确权工作,但后续相关行政行为,使得本已趋于缓和的土地争议再度升级。
司法明确土地存权属争议 行政确权认定无争议引分歧
2023年,山东村村委向刘二堡镇相关部门发函,申请对案涉整块菜地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辽阳县自然资源部门未核查生效司法案卷、未组织争议双方调解、未开展土地权属公示、且未厘清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情况下,出具复函确认该宗地完成确权,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山东村某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时标注宗地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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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相关部门复函、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当事人提供)
赵某良、刘某春表示,该确权登记文书多处内容与客观事实、生效司法裁判存在明显出入,主要存在以下几处问题:
1、 案件全程认定涉案地块为原某队水园子菜地,不动产权证却标注归属某组,土地组别划分前后矛盾;
2、 村委会在诉讼过程中确认整块菜地总面积为3565平方米,权证书所载宗地面积与之相差较大,面积记录不符;
3、 涉案地块长期由村民作为耕地、自留地使用,地块内无建筑物,确权证书却归类为 “宅基地”,土地性质定性有误;
4、 证书仅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记载赵某良、刘某春等实际耕种人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对核心的使用权争议予以体现。
多位村民表示,相关部门未遵照司法裁定中维持土地现有耕种现状的要求,自然资源部门确权过程中,未参考已生效的法院终审裁判,单方出具权属无争议的产权证明。本次行政确权与生效司法裁判结论相悖,确权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存在争议。
生效司法裁判已明确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需由行政机关先行调处化解;但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争议处置程序,单方出具无争议的确权证书。司法认定与行政确权结论出现冲突,也让村民的维权工作陷入被动困境。
纠正争议不动产登记 妥善化解土地权属矛盾
村民赵某良、刘某春二人通过村内流转取得案涉土地后,数十年持续投入人力、物力改良耕作土地。赵某良现已八十四岁拥有多年党龄,他道出自身难处:“我们在此耕种数十年,当年出资从本村村民处受让地块,投入人力开荒、平整土地,长期依靠土地收益补贴家用。法院生效裁定已明确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需由政府先行调处,相关部门却直接出具认定该宗地权属无争议的权属证书,我们多年投入形成的土地使用权益难以得到认可。” 土地是两位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今权属问题未能妥善厘清,终日忧心忡忡。
村民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介入核查确权全流程,依法撤销存在问题的不动产权证书。启动权属调处程序,充分结合早年村集体自留地分配历史,以及村民数十年实际耕种的客观情况,公平划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妥善化解多年土地纠纷,保障村民合法土地权益,规范基层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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