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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2: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鲁1581刑初332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屈某退交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取保日期:2023年7月7日
裁判日期:2024年08月21日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屈某组织未成年女孩A某某、B某某、C某某、D某某在某某KTV内,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并获利。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屈某组织未成年女孩A某某(2007年8月13日出生)、B某某(2007年5月21日出生)、C某某(2006年9月7日出生)、D某某(2006年11月24日出生)在其经营的某某KTV内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从中获利10000元。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并向公安机关退交了违法所得10000元,现扣押于某某市公安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利,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退交了违法所得、提存了财产刑保证金,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屈某退交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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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和量刑标准:
目前没有明确立案标准。理论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有偿陪侍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 根据《刑法》的规定, 如果认定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通常考察组织手段、人数、次数、非法获利金额等, 来判断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以区别于该罪的一般情节。构成本罪是否需要组织3个以上未成年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有被告人组织1-2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最终均被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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