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警示宣传,近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近年来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废水污染等多领域。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压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案例一:大连某环境清洁有限公司排放污水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寨子街道执法大队接到线索,发现大连某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在万科翡翠四季西侧偷排化粪池污水。2024年9月5日,区城管执法局对该公司偷排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该单位行为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与区城管执法局共同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工作。
处理结果
经鉴定评估机构现场踏勘,确认该单位拉运生活污水排入雨水井内,最终排入水库。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6月21日共计排放125车污水,共计2500吨。该单位偷排污水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采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损害价值量化,计算出损失数额为193162.5元。根据评估报告,经磋商,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损害赔偿协议。2025年3月,赔偿义务人按协议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一是部门间协同合作,高效开展索赔。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企业偷排生活污水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该案作为损害赔偿线索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属地街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了损害赔偿工作牵头抓总作用,及时组织开展评估与磋商,促进制度顺畅衔接。
二是注重教育引导,发挥制度优势。在磋商环节,生态环境部门详细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具体要求,积极引导涉案单位认识到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强调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性质,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是拓宽线索来源,强化警示作用。企业偷排污水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众环境权益,易产生投诉举报等问题。将此类案件纳入损害赔偿线索,及时启动追偿程序,有利于警示同类型企业,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助推区域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
案例二、樊某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水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樊某在其租用厂房内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业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收购的废旧塑料粉碎清洗,并将产生的污水由清洗槽排放到厂区内一水池中。经核实,该水池侧壁破损,有土壤裸露,已起不到防渗作用。经检测,西北侧渗坑内废水检测出镉0.66mg/L,超标5.6倍;渗坑北侧壁土壤检测出镉2.82mg/kg,渗坑底部检测出镉0.64mg/kg。樊某利用渗坑排污的行为造成了土壤环境损害。
处理结果
赔偿义务人将水池周边清挖出的土壤委托废弃物处理厂进行处理。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分析,义务人清挖出的污染土壤共2吨,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800元。经修复评估,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清除,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双重责任意识。义务人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买单”。积极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有利于提高赔偿义务人对自身环保责任的重视度,主动减轻其生产环节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不断提升自身污染处置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将“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
二是聚焦环境修复效果。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督促义务人通过委托专业处置三方主动开展修复,使污染物得以及时、彻底清除,防止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以最直接的方式修复环境,让维护环境效益成为案件处理的直观成果,形成“确认损害—直接修复—产生效果”的完整闭环。
案例三、胡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在生产经营中,胡某使用三氯化铁等溶液在酸洗池内对金属标牌进行腐蚀清洗。对于产生的废液,可以反复使用的暂存在塑料桶中;不能反复使用的直接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公安机关对现场3个点位取样检验检测,在酸洗池内检测出重金属铬、镍、铅、砷数值分别超标4373.3倍、32.3倍、17.8倍、2.44倍。胡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处理结果
评估机构采用水污染虚拟成本法进行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计算,本案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3815.5元。根据评估报告,经磋商,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与赔偿义务人成功签署了赔偿协议,义务人按照协议要求及时缴纳了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一是采用虚拟成本法实现损害责任量化。针对义务人非法排放重金属废液对水环境造成的损害,采用虚拟成本法将环境损害科学量化为具体数额,在无法直接修复的情况下,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落实提供了清晰、可执行的替代赔偿路径,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得以有效落实。
二是构建“刑事+赔偿”责任同步追究机制。本线索由公安机关发现、检察院移送,体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通过磋商程序追究其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促使义务人及时签署赔偿协议并主动赔付,体现环境法律责任追究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有利于警示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