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阿杰,29岁,南山科技园的程序员。两年前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2025年6月,阿杰因反复鼻塞、耳鸣、颈部淋巴结肿大去港大深圳医院就诊,鼻咽镜活检确诊为鼻咽未分化型非角化性癌。阿杰随即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发来通知——“被保险人确诊为鼻咽未分化型非角化性癌,经我司医学审核,该病理类型不属于ICD-10中恶性肿瘤范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不予给付。”
阿杰看到拒赔通知的第一反应是懵的——病理报告上白纸黑字写着“癌”,医生也说是鼻咽癌,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就“不属于恶性肿瘤”了?他上网搜索后发现,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恰好有一篇鼻咽癌拒赔专题分析,阿杰当晚就拨通了热线。
泽良律师分析后指出,保险公司将“未分化型非角化性癌”排除在恶性肿瘤之外,利用的是ICD编码分类体系中的细分类别差异。但这种纯编码逻辑的抗辩违背了基本医学常识:任何一个肿瘤科医生都会告诉你,未分化癌是高度恶性肿瘤,会侵袭、转移、危及生命,本质就是“恶性肿瘤”。保险公司的抗辩是在玩编码游戏。
庭审中,泽良律师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律师指出:合同中的“恶性肿瘤”是普通人理解的“癌症”——鼻咽未分化型非角化性癌在临床实践中就是癌症。保险公司用编码分类争议把一种临床公认的癌症排除在外,属于格式条款疑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深圳地区,对当地法院在格式条款解释、不利解释原则适用方面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
当地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认定鼻咽未分化型非角化性癌在临床意义上属于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编码分类抗辩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则。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重疾保险金40万元。阿杰说:“写代码久了以为规则都是冷冰冰的,没想到法律也有温度。”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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