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日常检查,一张20万元罚单,一家小微诊所的命运就此改变。而法院的一纸裁定,又让事情出现了转机。案例内容来源:(2025)川0107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2年初,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中医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
过期药品:诊所货柜和收银台下方的框里,存放着8种已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多酶片、薄荷喉片等,货值一共569.5元。其中大部分已经单独存放,准备销毁。
来源存疑的中药饮片:首乌(制)、鱼腥草、续断、木香四种中药饮片,是从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的,但供货商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824.9元。
采购记录缺失:诊所没有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和销售台账。
2022年3月,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涉案药品、罚款20万元。
一张20万的罚单,诊所仅缴纳了5000元
这家诊所是什么规模?注册资本10万元,面积约20平方米,每月租金5000元,营业额也就1万元左右。就是一家普普通通的小诊所,请了一位老中医坐诊,法定代表人杨某自己管日常。
20万元罚款意味着什么?差不多是诊所两年的纯利润。
诊所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场监管局同意诊所申请免除加处罚款(原本逾期还要加罚20万),并同意分期、延期缴纳。
诊所撤回了起诉。随后缴纳了5000元,申请再次延期一年。但一年后,剩下的19.5万元还是交不上。
市场监管局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的19.5万元罚款。
法院为何不准予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8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剩余的195000元罚款。
法院的理由是什么?
第一,危害后果确实很轻微。
大部分过期药品已经单独存放准备销毁,并没有摆在货架上销售。只有两盒“四物膏”放在货架上,价值400元,但诊所否认销售过,也没有证据证明卖出去了。四种中药饮片虽然来源存疑,但至听证时,没有任何消费者投诉、举报,更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体损害。
第二,诊所态度很好,积极整改。
从调查一开始就配合执法,如实陈述,发现问题后马上整改。不存在“明知故犯”的恶意——不是明知药品过期还故意卖,也不是明知供应商没资质还硬要进货。
第三,20万对这个规模的诊所来说,确实太重了。
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市场监管局虽然考虑了从轻处罚,但只给了“从轻”却没给“减轻” ——这两个词在法律上差别很大。“从轻”是在法定幅度内选较低的,“减轻”是可以降到法定幅度以下。
按照《药品管理法》,销售过期药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罚款是货值的10到20倍。从轻就是10万。违规购进药品货值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罚款是2到10倍。从轻就是10万。两项加起来正好20万。
但法院认为,鉴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又有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应当适用“减轻”处罚,而不是仅仅“从轻”——也就是说,罚款可以低于法定的最低幅度。
第四,诊所已经停业了,没有继续违法的可能。
再罚下去,除了把这家已经关门的诊所彻底压垮,没有什么意义。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纠正,不是把当事人逼到绝路。
![]()
此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纠治“小过重罚”趋势的一个缩影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表面上看是基于“过罚相当”原则和“减轻处罚”情形的认定,但在这背后,确实与近年来一系列司法理念和政策的转变密切相关。这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当前司法系统纠治“小过重罚”趋势的一个缩影。
首先,“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强化。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近年来,部分执法机关存在“管理就是处罚,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观念,导致“小过重罚”频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此进行纠偏。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诊所违法,但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且积极整改,20万的罚款已显失公正,因此不准予强制执行。
其次,行政处罚需引入“比例原则”。
“过罚相当”是“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重约束。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应优先适用警示、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处罚的“成本”与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必须相称。法院在裁定时,会重点审查过错程度、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案中,诊所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且已停业,继续执行罚款不符合比例原则。
第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
保护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空间,已成为重要的政策方向。高额罚款可能直接压垮小微企业。本案中,法院充分考量了诊所规模小、经营困难、已停业等实际情况,裁定不准予执行。
当前,政策鼓励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法院的裁定与这一导向高度一致,引导执法机关从“重惩戒”向“重教育”转变。
第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指导作用。
2024年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大量“小过重罚”相关案例。案例库明确,在特别法(如《药品管理法》)未对从轻、减轻情节做特殊规定时,可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
本案裁定书明确引用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第2024-12-3-001-009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该入库案例确立了在适用《药品管理法》时,仍须审酌全案事实,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则。这使得本案法官有充分的依据来审查处罚的合理性。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
第一,“过罚相当”是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是“只要违法了就往狠了罚” 。罚20万还是罚5万,要看具体情况。
第二,“从轻”和“减轻”不一样。
这两个词经常被混用,但在法律上完全不同——
- 从轻: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较低的。比如法律规定罚10到20万,从轻就是罚10万。
- 减轻:可以低于法定最低幅度。比如法律规定最低罚10万,减轻后可以罚5万甚至更少。
这个案子里,法院认为诊所的情况已经符合“减轻”的条件,但市场监管局只给了“从轻”,所以处罚偏重了。
第三,小微企业面对处罚,别轻易放弃救济权利。
这家诊所走了复议、诉讼、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的全流程。虽然最后没完全“翻盘”,但在法院审查环节,这些积极态度和整改事实都成了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四,药品安全无小事,但处罚也要看情节。
药品安全确实事关人命,“四个最严”的要求没错。但“最严”不等于“一刀切”。同样是销售过期药品,故意把大量过期药卖给患者,和不小心存了几盒还没来得及销毁的过期药,性质完全不同。执法的力度,应当与违法的“刻度”相匹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