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松瑶)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压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依法依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对有关机构的管理。
据介绍,旧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的问题。《办法》在保持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调整,正文共37条,其中,新增6条、修改27条,主要内容涵盖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方面,《办法》完善和新增了多项措施。细化完善机构准入条件,明确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准入条件、人员配备等要求进行完善;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变化情况,完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备的条件,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高级职称等纳入条件范围;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部门规章权限范围内,对机构不再具备资质条件、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
《办法》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作出严格、明确的刚性要求,进一步强化关键岗位责任约束,推动解决人员挂靠、技术把关不严等问题,规定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必须同时满足4项条件,包括须为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须取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等。
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办法》严格对标安全生产法,坚持“过罚相当、惩戒有力、精准处罚”原则。对于出具虚假报告、挂靠转包等严重违法行为,《办法》提高罚款上限,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处罚;同时,强化双罚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与相关责任人同时处罚。此外,《办法》衔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因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快完成相关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细化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