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浙江省网商协会)
消费者权益
为消费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在当下的消费市场中,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十分普遍。优惠背后,商家关门、搬迁、“跑路”等问题频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为回应群众关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预付式消费治理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我们梳理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律解读,帮助大家依法维权、理性消费。
一、主体资格问题
1.涉未成年人合同的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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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为孩子报名了幼教课程,合同由我以监护人身份代为签订,现我跟培训机构就课程问题产生纠纷,谁来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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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相对性,预付式消费纠纷应以合同签订方名义提起诉讼。
01
案例
小李(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报名了篮球培训班,合同由小李的父亲与培训机构签订,课程费用由小李的母亲预付。因培训服务质量不佳,又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费未果,小李一家诉至法院,但小李父母就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产生困惑。
分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预付式消费合同由监护人与经营者签订,监护人是合同相对方,需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系小李的父亲签订,故其应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其监护人身份。考虑到款项系小李母亲支付,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小李母亲可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交易信息,证明代为付款的事实。
2.涉合同签订主体与收款方
不一致时的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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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B公司以A公司名义与我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并向我收款,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应该找谁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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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纠纷可能涉及借名、冒名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形,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2
案例
2023年,王先生在某羽毛球馆办理年卡,签订的会员协议落款处加盖A公司公章,但扫码付款后显示收款方为B公司。后因合同履行期间,羽毛球馆拒绝提供服务,王先生欲诉至法院,要求A、B公司一并承担退款义务。
分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该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王先生起诉后,如查明B公司的确借用A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公司对此知晓且允许的,王先生要求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退还剩余服务费的义务,法院应予支持。但如A公司可举证证明B公司系冒用或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则A公司可能免于承担义务。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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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美容院以找不到消费记录为由,拒绝向我提供服务,我要求退款,他也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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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内容、消费次数及金额等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03
案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顾女士陆续向某美容院法定代表人汪某转账多笔款项,该美容院向顾女士开具发票并提供各项服务。然2024年顾女士再去消费时,美容院却以顾女士太久没有消费、此前档案已经遗失为由,声称顾女士预付的服务费已经使用完毕,并拒绝再向顾女士提供服务。顾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由美容院向其退还剩余服务费。
分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应就其控制的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就争议事实作出对经营者不利的认定。顾女士起诉后,如美容院作为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经营者,无法就顾女士的消费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可结合顾女士已付款项,并根据其付款时间、生活常理等,酌情确定美容院应退还的服务费金额。但如美容院能够举证顾女士已消费完毕所有服务费,则顾女士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三、预付款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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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刚充值的健身房关门了,我能不能叫他还我钱,再给我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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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在区分消费者或经营者责任后适用不同的利息标准。
04
案例
2021年12月,李女士在某健身房办理了畅享运动年卡。合同履行期间,某健身房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22年6月1日起停止经营并直接关闭门店。协商过程中,李女士要求健身房退回未使用的服务费并支付利息遭拒,遂诉至法院。
分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健身房因自身原因无法再向李女士提供服务,除向李女士返还未使用的服务费外,还应参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未使用服务费的利息。利息自双方合同解除之日开始起算。但如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服务费的利息标准则应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经营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请求按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计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分预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
当事人就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四、消费风险提示
认真挑选商家
消费者购买服务前应认真调查经营者的经营环境、资质及其信誉等。对有实体店铺的经营者应特别关注店内环境及其展示的营业执照,还可灵活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者是否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以及是否存在频繁变更法人、股东等情况,防止新旧股东之间互相推诿责任。
谨慎签订合同
消费者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且务必要求将双方沟通的优惠内容、服务项目、退款方式或试用期间等明确记载于书面合同中。支付款项时,还应特别关注收款方是否与合同签订方名称一致,避免后续出现各主体之间扯皮、款项追讨困难的情况。
主动保存证据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所有与消费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合同、转账记录、发票、收据、消费记录、与经营者沟通协商的聊天记录等。特别在遇到经营者“跑路”失联的情况,更应及时收集现有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消费者朋友们在享受预付式消费带来的便利与优惠时,请您多一份理性与谨慎。面对 “超低折扣”“充值返现”“买多赠多” 等宣传诱惑,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与消费能力,不盲目大额充值,不让看似实惠的 “馅饼” 变成维权艰难的 “陷阱”。
同时我们也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不是 “法外之地”。以办卡为名大肆敛财、卷款闭店、拒不履行服务承诺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者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希望经营者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守护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真正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互利共赢、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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