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称排毒瘦身、电商热销的酵素青梅违规添加食品禁用酚酞,涉案销售额超150万元,安徽生产商曹某被提起公诉,供货的山东化工经营者刘某也被指控构成共同犯罪。案件于2026年6月23日开庭,至今未宣判。
不同于直接生产违禁食品的曹某,供货方刘某表示,其事前并不认识曹某,且曹某在交易过程中一直使用“彭某”的身份信息与其联系,并未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刘某更不知晓买家将酚酞用于食品加工,且跟客户确认过使用用途,但关键通话记录无法调取、涉案原料缺少同源鉴定。本案核心:仅凭零散聊天记录能否推定商家知情、化工贸易商追责边界如何界定?这起案件也引发化工行业、食品从业者对经营风险的广泛讨论。
![]()
(起诉书,当事人提供)
![]()
(聊天记录,当事人提供)
案情全貌:3.9万化工订单牵出上下游涉案链条
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安徽男子曹某在霍山县租赁场地,购置混料机、包装机等全套生产设备,采购青梅蜜饯、葡萄糖、酚酞等原料,加工主打“快速排便”功效的酵素青梅,通过多家电商平台面向全国销售。
经司法鉴定,现场封存的半成品、成品以及大量已流通售出的产品内,全部检出酚酞成分。酚酞原为刺激性泻药,2021年国家药监部门已注销酚酞类药品注册证书,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专门发文明确,酚酞属于食品严禁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存在潜在致癌风险。
检方指控,曹某明知酚酞不能添加到食品中,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刘某明知曹某购买酚酞用于食品生产,仍以每桶3000元的价格,先后8次向曹某销售酚酞共325公斤,销售金额3.9万元。
![]()
(起诉书相关内容,当事人提供)
2025 年 10 月,涉案人员刘某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该案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查明曹某与刘某属于共同作案,二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遂一并向法院提交起诉。
![]()
(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据刘某家属介绍,刘某主营化工原料贸易,无自有生产工厂,经营模式为线上接单、向上游厂家采购后直接发货,经营品类覆盖上万种化工产品,酚酞仅为其中一款工业原料。
双方三大争议,直指案件定罪关键
本案能否认定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全部落脚于“刘某是否主观明知曹某采购酚酞用于食品生产”。
(一)零散聊天记录,能否直接推定上游知晓下游食品用途
检方认为:曹某在第二次采购时,向刘某公司销售人员发送“配葡萄糖”“糖渍青梅”“1:3效果不好”等聊天内容,结合产品最终流向食品的客观结果,足以推定刘某清楚买家将酚酞用于食品加工,仍持续供货,主观具备犯罪故意。
辩护方认为:曹某初次采购仅简单询价付款,未主动告知任何使用场景,且化工原料应用场景多元,依据国标GB5009.229—2025,酚酞可作为食品检测实验用指示剂,同时广泛用于工业实验、化工合成等领域。销售人员无法仅凭“糖渍青梅、葡萄糖”等碎片化文字,直接预判对方用于食品添加制作。销售人员当时不懂表述含义,将聊天截图转发刘某,刘某向厂家咨询后,厂家明确回复“不知道”,无法形成确定认知。
同时,辩护方补充,青梅、葡萄糖均存在大量非食品应用渠道:青梅可制作抗氧化提取物,应用于化妆品、日化、生物化工等领域;葡萄糖多用于科研实验、化工印染、菌种培育、工业水处理等场景,仅凭两类物料名称,无法推定下游用于违规食品生产。
(二)当事人称已电话警示禁用范围,关键通话记录案卷缺失
辩护方当庭提交证人签字按手印的书面声明,同时证人出庭佐证:2024年10月11日,刘某查看聊天记录后,无法理解曹某所表达的含义,主动致电曹某核实酚酞用途,明确告知酚酞仅允许用于工业化学实验,严禁添加进食品。
![]()
(声明,来源于网络官方媒体)
但辩护律师反映,完整案卷中并未收录该时段通话记录;开庭前,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调取刘某手机内对应时间段通话记录,相关调取申请未获准许。辩护方表示,这份可直接佐证当事人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关键书证缺失,导致当事人“不知情、已劝阻”的抗辩缺少直接证据支撑。
(三)涉案酚酞未做货源同一性鉴定,原料溯源证据存缺口
检方认定,曹某全部非法生产所用酚酞均来自刘某供货,据此要求刘某对150余万元全部涉案销售额承担共犯责任。
辩护方提出质疑:办案机关现场查获的涉案酚酞原料,未与刘某公司售出酚酞的原厂产品开展同一性比对鉴定,现有证据无法百分百证实所有流入食品加工环节的酚酞,均来源于刘某的供货渠道,完整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口。
当事人一方诉求: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保障完整举证权利
刘某家属提出,认定共同犯罪应当依托完整客观证据,不能单纯依靠推论判定,现阶段提出以下诉求:
第一,请求司法部门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完整核查全案所有客观证据,不能仅依靠碎片化几个字推定主观明知,综合考量化工行业经营特性判断当事人认知水平;
第二,请求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正视辩护方提交的证人证言、书面声明等无罪抗辩证据,妥善处理关键通话记录调取事宜,完整还原当事人事发前确实不知晓下游违规使用原料的客观事实;
第三,请求完善原料溯源证据闭环,结合同一性鉴定结果区分责任范围,依据实际供货、知情情况划分罪责,避免将下游生产者全部违法后果,直接转嫁至上游贸易商。
案件后续:一审尚未宣判,多重民生与法治议题待厘清
本案曝光了瘦身酵素青梅违规添加原料的行业乱象,也为消费者选购通便、减脂类网红食品敲响警钟。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尚未出具一审判决。期待司法机关严格恪守证据裁判规则,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综合全案事实、行业客观背景审慎评判,作出经得起法律与情理检验的公正裁决。既守住食品安全的法治底线,厘清化工流通行业的责任边界,也充分保障中小化工经营者的合法诉讼权益,让各方都能真切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及公开信息整理撰写,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账号立场,不构成任何专业建议。最终事实以有权机关正式结论为准。如有异议或补充,请联系本账号核实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