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年体检正常,4个月后切掉半个肾!”江苏扬州,六旬阿姨连续3年体检均显示肾无占位,距末次体检仅4个月却确诊2.8cm肾癌,Ki67仅1%生长极慢,家属质疑漏检索赔3万,机构却称B超无问题只愿赔4千,双方谈崩建议走司法,目前扬州市卫健委已介入调查,尚无判决结果。
(案例来源:宁波晚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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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阿姨是江苏扬州一名普通的退休老人,年过六旬的她一向注重身体健康,每年雷打不动地去当地规模不小的瑞慈体检中心做全套健康体检,尤其是泌尿系彩超她从没落下。
2023年5月8日,李阿姨像往常一样走进体检中心,做完肾脏彩超后,报告检查描述写着“双肾形态大小正常范围,包膜光滑,集合系统未见明显分离。CDFI:血流灌注良好”,最终的结论栏赫然印着“肾目前未见明显占位性病变”。
看着未见异常这几个字,李阿姨和家里人都放了心,觉得老人的肾挺健康,没啥毛病,转眼到了第二年,2024年10月16日,家庭例行体检的日子又到了。
李阿姨再次选择瑞慈体检机构,同样的肾脏彩超项目,出来的报告依旧没有任何警报,结论依然是让人安心的“肾目前未见明显占位性病变”。
李阿姨的女婿楚先生后来回忆说,当时家里人还夸这体检机构稳定,结果稳定说明身体也稳定,谁也没想到这份“稳定”的背后可能藏着肉眼或仪器没捕捉到的隐患。
家里的老人更是没有任何腰痛、血尿等肾癌常见的早期症状,日常生活起居如常,这也让全家人对这份“正常”的体检报告深信不疑。
时间来到2025年12月15日,这是李阿姨第3年在瑞慈体检,此时的她依然精神矍铄,自觉身体无碍,第三份报告结论依旧是“肾目前未见明显占位性病变”。
这三份跨越了两年的报告,像三道护身符一样,让李阿姨和家人彻底卸下了防备,他们万万没想到,这竟是暴风雨前的最后宁静。
距最后一次体检仅几个月,李阿姨偶尔会觉得有点乏力,但以为是换季或者劳累,没往心里去,毕竟体检刚做过,肾是“好的”。
灾难往往在松懈时降临,2026年4月,距离那张“无异常”的报告仅仅过去了4个月,李阿姨因为身体细微不适去上海的大医院检查。
2026年5月6日,上海的病理诊断报告像一记重锤砸在全家人心头:右肾透明细胞乳头状肾细胞肿瘤,肿瘤实际大小已达2.8cm×2cm×1.8cm,WHO/ISUP 3级,随即安排了右肾肿瘤切除手术。
拿着那张冰冷的手术单,楚先生翻出了4个月前还显示“无占位”的瑞慈报告,满脑子都是不可思议,更让他坚信是漏检的关键证据是另一份免疫组化报告:Ki67(1%)。这个医学指标意味着肿瘤组织里只有1%的细胞在活跃分裂,癌细胞生长极其缓慢。
楚先生算了一笔账,也是愤怒的源头:一个生长速度只有1%的慢速肿瘤,怎么可能在短短4个月里凭空长成接近3厘米的块头?
如果按照生长曲线倒推,在2025年12月15日那次体检时,这个肿瘤大概率已经存在,甚至可能已经有了一定规模,B超虽然受肠气、脂肪、位置影响,但2.8cm的肿瘤在肾脏里不算极小结节,经验丰富的医生本该看到蛛丝马迹。
他拿着三份报告和上海的病理结果去找体检中心讨说法,认为连续三年的未见异常是严重的漏诊,直接导致家属对病情毫无察觉,虽然还没到晚期,但老人挨了这一刀,半个肾没了,身心受创,于是提出了包含后续治疗、精神损失等在内的3万元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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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属的质问,扬州瑞慈这边并不认账,2026年7月16日,体检中心相关负责人公开回应媒体称,事情发生后他们高度重视,专门请了外部专家对李阿姨2025年12月15日的那次体检原始B超影像进行了会诊复核,专家们的结论是:当时的B超图像上肾脏确实没有问题,显示不出占位。
也就是说,机构认为要么是当时肿瘤太小或位置太刁钻真的没显影(技术局限性),要么就是这4个月长得比预期快(虽然Ki67低但有个体差异),总之体检中心操作合规,不存在漏检。
对于赔偿,他们提出可以退还那次约1000元的体检费,再加3000元左右的人文关怀补偿,合计约4000元,这与家属3万元的心理预期差距太大,双方僵持不下。
目前卫健委方面表示正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对体检流程、操作人员资质、B超留存影像的复核等,调查处理结果尚未公布。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体检机构负有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合理诊疗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18八条及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属于医疗行为,体检机构虽不直接治疗疾病,但必须达到行业普遍认可的诊疗水准。
B超受限于分辨率确有漏诊可能,但如果2.8cm的肿瘤在四个月前已达到可探测尺寸而未被识别,且机构无法证明已尽到逐切面细致探查的义务,则可能构成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
司法实践中,若体检机构无法提供原始影像资料或影像明显存在病灶却被忽略,法院往往会推定其存在过失。
第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赔偿的核心,重点在于延误诊断而非诱发癌症。
肾癌多是自身疾病,体检漏检通常不会导致肿瘤产生,所以家属很难主张因为漏检所以生癌的全部责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于:如果早期发现(比如在2025年12月),肿瘤可能更小,保肾概率更高,手术创伤更小,心理恐惧更低。
体检机构的过错若导致患者错过了更微创的干预时机或增加了治疗成本与精神痛苦,就应当对这部分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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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Ki67(1%)的低增殖指数,是论证“四个月前肿瘤应已存在”的重要科学依据,将极大影响法官对漏检可能性的自由心证。
第三,赔偿数额的裁量需经专业医疗损害鉴定,而非双方口头喊价。
目前瑞慈愿赔4千,家属要3万,差距源于对过错参与度的认知不同,在司法途径中,法院通常会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漏诊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可能是10%、30%或50%不等。
如果鉴定认为B超局限性是主因,体检方轻微过失,赔偿就低;若鉴定认为医生操作潦草、应发现而未发现,参与度升高,赔偿相应增加。卫健委的介入调查结论也将成为后续诉讼中认定机构是否违规的重要证据。
对于老百姓而言,拿到“未见异常”的报告也不能完全高枕无忧,若有家族史或不适,务必结合CT等更精准检查交叉验证,留好历年报告对比,这才是自我保护的法律底气。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四年体检没查出肾癌,是该信B超的局限,还是该究机构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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