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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5月18日至19日,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海警局、广西烟草打私总队、防城港市打私办、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部门,在防城港市竹山至珍珠湾海域及沿岸开展2026年第四轮“净海清湾”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共查获涉嫌走私进境香烟280件等涉案货物一批,查扣涉案运输工具“三无”船舶27艘、摩托车60辆,抓获涉案人员15名。
今年以来,南宁海关缉私局已联合多部门开展4轮次“净海清湾”专项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71名,查获涉案运输工具“三无”船舶125艘、车辆208辆及香烟754件等涉案货物一大批。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李小梅:
海上走私刑事案件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具备专属的司法认定规则与海关执法标准,裁判依据高度专业化。笔者以此新闻为背景,结合司法实践,拆解此类案件最关键的两大辩护核心要点。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
走私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下称“139号文”)第五条,走私犯罪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在海上走私案件中,使用较多的就是139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包括在非设关地擅自装卸接驳货物、使用隐匿改装工具运输、获取远超市场标准的高额劳务报酬、刻意规避监管检查,例如刻意在夜间、隐蔽的地方卸货等等。该条文同时明确绝对出罪规则,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属被蒙骗的,依法排除主观犯罪故意,不构成走私犯罪。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对于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走私行为具有明知或推定应知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走私犯罪。
二、主从犯的认定
海上绕关走私案一般涉及的人员众多,人员之间层级繁杂,涵盖组织者、出资人、指挥人员、固定船员、临时搬运工等,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署缉发〔2021〕141号)等规定,海上走私案件中,出资、组织、指挥、主导利润分配的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需对全案罪责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仅提供船舶驾驶、货物搬运、短途接驳等辅助性劳务,未参与犯罪决策、仅领取固定劳务报酬的普通船员、临时务工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现行的相关规定中,从犯的情节对量刑具有比较大的影响,然对于主从犯却没有一个明确细致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说说同一法院的认定标准都存在差异。
当然,对于海上走私案的辩护远不止以上内容,可能还包括罪名的认定、涉案数量和价格的认定等,每个案件所具有的辩护空间不一,需个案分析。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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