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的设备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7月20日)
【问】
我公司是山东的一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获得了甲企业的生产设备,请问我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的设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
你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的设备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详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6年6月8日在新闻动态-新媒体版块发布《一问一答|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热点问答》对问题“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的设备器具是否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答复如下,不可以。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号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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