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案子——
#女儿翻供称遭父性侵是报假警##16岁女儿诬告父亲性侵称因管教太严# 【16岁女儿报警称遭父亲性侵,父亲一审被判无期,二审时女儿称系诬告:因管教太严心生怨恨报假警】广东一名16岁女孩报警称遭父亲强暴,父亲一审被判无期,二审时她出庭作证称诬陷了父亲,并致信法官“我愿意承担我所犯下的所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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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广东清远的一家人——父亲周大明,女儿周晓艺(案发时16岁,现为18岁),周晓艺母亲,周晓艺表妹。
周晓艺初中学会抽烟喝酒泡吧,性格偏激;2023年10月起被诊断为“青少年情绪障碍、抑郁发作”,2024年2月因情绪障碍从高中休学。
2024.6.23那天,周晓艺在表妹陪同下去派出所,控告父亲长期性侵。其母称,报警前一晚女儿与父亲电话吵架——导火索是父亲发现她带男友回家,扬言要打死男友,随后分手,矛盾激化,女儿“想一个人搬出去住”才出此下策。
检方指控周大明在2015-2018年猥亵女儿,2018-2024年2月多次在家中、宿舍强行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建议判无期。
2025.8.5,清远中院一审。周大明全盘否认,辩护人称无物证、床垫被单的DNA鉴定均与其无关,女儿陈述前后矛盾、曾去撤过案、跟亲属说过是假的,“公诉机关未将证明被告人周大明的无罪证据移送法院,也未及时收集可能证明他无罪的证据”。周晓艺母亲也认为女儿在说谎。但法院仍以“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背人伦”判了周大明无期徒刑。
2026.4.15,广东高院二审。已满18岁的周晓艺主动出庭,当庭翻供——
周晓艺对记者称,二审时她是自愿主动要求出庭作证的,“我在庭上将事情的起因,经过等相关情况向合议庭、公诉人以及我父亲的辩护人作了陈述,我说我在一审阶段所作的关于父亲对我实施强奸、猥亵的陈述均系捏造、诬告,报案动机系因当初遭父亲批评管教心生怨恨,意图通过诬告达到脱离家庭管束的目的”。她还说,当初因为自己不懂事酿成大错,现在想来很后悔,但不能冤枉父亲,想替他洗清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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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看到这个案子,普遍的反应就是一审怎么这么离谱?舆论普遍指向了一个概念——“非亲历不可知”。这条规则出自2023年6月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6条和第30条——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具有特殊性、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包括身体特征、行为特征和环境特征等,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人身检查、现场勘查等调查取证方法固定证据。 第三十条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法条本身是有前置条件,要“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但具体落到基层时,这套规则很容易被简化成未成年女孩只要能说出细节就先采信。
这正应了大V“sven_shi”所说:“立法者缺少基层以及基础的社会经验。他们是默认女孩子在18岁前,对性一无所知,所以要是没被性侵,就不知道性是什么。”
本案的问题恰恰就在这,周晓艺报警时已经16岁了,已经恋爱,还会把男友带回家,在初中就抽烟喝酒泡吧、病历写着“重度抑郁、中度焦虑”……这时候再用“她对性一无所知,所以能说出细节就一定是亲历“这套推定去判案,这推定本身就已经在裸奔了。
更何况本案连旁证都没有——DNA全否、床垫被单全否、母亲从头到尾说“不可能”、女儿自己撤过案、跟亲属说过是假的。结果一审把这些无罪证据全部捂嘴,只抓“性侵隐蔽、零口供也可定”那条线,无期徒刑就这么判了。
“非亲历不可知”,本来是一架给被害人补证据缺口的梯子,不是给办案机关省排查成本的椅子。结果梯子踩歪,坐椅子的人先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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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很多网友肯定会想起著名的山东沂源“房洪彪案”,这正是“非亲历不可知”的典型反例。
2009年12月,房洪彪被亲生女儿阿欣(未满14岁)指控强奸,一审判6年,检察院抗诉判轻了,二审改11年,后来被收入最高法下属单位编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2016年2月,房洪彪的父亲在家门口捡到一封大女儿手写信,信上说“当年是母亲逼我诬告的。”2019年7月19日,青岛中院再审宣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房洪彪被关了3104天,将近十年。2020年淄博中院赔了132万,但当年主导报案的阿欣生母也就是房洪彪前妻,已于2019年3月自杀。
除此之外,还有一桩“北京继父王某某强奸案”——
在这个案子上,法院和检察院拉锯了长达10年。从区院打到高院,一二审及两次再审,北京地方法院始终坚持无罪,最后由最高检抗诉,经最高院指定异地审理,局势才得以逆转。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综合裁判文书,检法两家对性侵案件的办理,分歧点在于:是坚持非亲历不可知,还是疑罪从无?
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机关承担,不应该由被告自证无罪。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但检察机关却坚持认为,司法者不应因案件中一般的末枝细节问题,以及不影响定罪的疑点,而轻率的以“疑罪从无”原则为由推脱裁判责任,而应当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正确运用证据审查规则作出准确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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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这起案件和清远这起是最类似的,都是亲爹/继父拆散女儿早恋,结果女儿报警告亲爹/继父强奸,但北京地方法院坚持无罪扛了10年,而清远中院则一年就给判了无期。
二审已经在今年4月15号开完庭了,到现在三个多月还没宣判,说慢也不算最慢,但为什么一直拖着呢?能拖的表面理由是很多的,比如要核翻供真实性、要调讯问笔录、要重新评估“非亲历不可知”还能不能用等等。
但真正让二审法院慢下来的,可能已经不是事实问题了,而是算账问题。想想看,翻案就意味着一审无期徒刑错了,而国家赔偿是按日计算的,羁押近两年这基数可不小。
再就是当年批捕、起诉、一审经手这么多同僚,谁担责、怎么追,全是麻烦事;还有现年18岁的女儿这边,捏造性侵重罪导致父亲无期,应该构得上诬告陷害罪了吧,但她当年是未成年报案,现在主动翻供悔过,还追不追究诬告?这些都是问题。
如果不翻,那周大明继续押着,等“证据再核一核”“合议再议一议”……可DNA否了、女儿否了、母亲自始至终说“不可能”,还能核出什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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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样的案例还可能出现更可怕的后果——
在【非亲历不可知】和【未成年女性需要被保护因此诬告强奸不负法律责任】这两个奇葩司法逻辑的组合之下,有一些显而易见的致命法律漏洞是任何人都能立刻想到,并接下来完全可能出现的: 第1步:未成年女性先状告自己父亲强奸; 第2步:由于“非亲历不可知”,所以强奸指控一路绿灯仅凭口供就被认定为成立; 第3步:各司法部门认为把案子办成铁案,有利于KPI考核和其他目标,因此联合推动; 第4步:把父亲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5步:未成年女性长大,决定把几年前的“存款”兑现,于是提出翻案,并给出精心准备的证据,由于是从一开始就策划,所以证据非常有力可以证明无罪;
第6步:翻案,国家赔偿下来,爆金币成功。 第7步:由于诬告发生在未成年时期,而未成年女性面临强奸风险时说话颠三倒四是可以被理解的,宝宝被吓怕了嘛,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第8步:由于该父亲只有这一个子女继承人,所以国家赔偿最后也就是这名女性继承的了,总不能不管吧,再不管的话下次还告强奸,至此爆金币完全成功。 当然了,第6步的时候可能出点小岔子:司法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系统的人不被追责,硬着头皮对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坚持认为当时判的没错——你们不要乱上添乱。 这样金币就爆不了,也确实是“成了铁案”。
但是这个女性也没什么损失嘛,接下来可以继续状告其他人强奸,总能找到怕事愿意付钱的。毕竟是口供定罪,不利的不在场证据也可以不予采纳,从之前的某些热搜案件看,强奸并不一定真的需要发生性关系,那理论上甚至已经到了完全可以到大街上随便找一个人直接告强奸了,然后给他要钱就可以了,不给钱的话就告强奸。 在【非亲历不可知】和【女性需要被保护因此诬告强奸不负法律责任】以及【部门KPI】的联合加持下,上述流程不排除是可能变成现实的。 微博@2049年的世界
总之,清远这桩案子最值得被记住的,已经不止是又一起“女儿坑爹”的伦理戏码了,而是非亲历不可知、零物证、DNA无关、女儿翻供这“四件套”全摆在法庭上时,一审竟然还是能把无期徒刑给砸下去。
清远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作为公诉机关的清远市检察院出示了物证、书证、周晓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周晓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
所以我很好奇,清远检方出具的这些证据到底是怎么来的?我以前搞不懂,但前些天不是写了《》么?现在已经不奇怪了。
总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举证困境是真的,被害人陈述的脆弱性也是真的,但这两条都不能也不该直接倒推出“只要女孩说得细就直接采信”。都没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一审就强行判了无期;二审如果不认真纠错,这案子就算结了,也只是换个人买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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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大家也都知道,2025年最高院的无罪率也仅仅是万分之三。要做到翻案,非天时地利人和集聚不可。你们看蔡雅奇刑律就很悲观,而且他早早就不接强奸案了。被诬告强奸的当事人如果有幸能请到、、这几位高手律师,那还是有点希望的,不然就又会成为一起可悲的案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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