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款中明确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即“从旧”,体现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即“从轻”,体现的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根据从旧兼从轻规则,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8月15日法典实施之前,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在8月15日之后的情形,原则上适用旧法,若法典处罚较轻则适用法典。处罚轻重如何进行比较?本文试作简要探讨。
一、行政处罚轻重比较的对象为法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可区分为法定处罚、决定处罚和执行处罚,三者分别对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裁量后决定适用的处罚和对当事人实际执行的处罚。法律适用的选择无需考虑处罚的执行,只涉及法定处罚和决定处罚。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关于“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表述,明确了比较对象是法条规定的处罚,而非裁量后决定适用的处罚。
二、同种类行政处罚的比较:罚款
1.数值式与数值式的比较
例如,对未按许可证排污行为的罚款。生态环境法典第1103条规定的处罚范围为10万元—100万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的处罚范围为20万元—100万元,从上限来看两者都是100万元;从下限来看,生态环境法典为10万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20万元,则法典较轻。
2.倍率式与倍率式的比较
倍率式罚款首先涉及罚款基数的确定。生态环境领域的罚款基数主要有以下几种:(1)应缴纳倾倒费数额;(2)货值金额;(3)违法所得;(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5)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
例如,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罚款。生态环境法典第1117条规定的处罚范围为货值金额的1—5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5条规定的处罚范围为货值金额的1—3倍。先比较上限,大气污染防治法为3倍,法典为5倍,则大气污染防治法较轻。
3.数值式与倍率式的比较
根据案件确定的罚款基数,乘以法条规定的倍率换算成倍率式的罚款幅度,再与数值式进行比较(无需裁量)。
例如,对未批先建行为的罚款。按照案件确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乘以1%—5%的倍率换算成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罚款幅度,再与法典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比较。如对报告书类项目,假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两亿:若是一般情节,则法典第1095条规定的处罚范围为20万元—100万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按照1%—5%的倍率换算后的处罚范围为200万元—1000万元,法典的上限较低,则法典较轻。若是严重情节,则法典对应的处罚范围为100万元—1000万元,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应的处罚范围为200万元—1000万元。两者上限相同,法典的下限较低,则法典较轻。
三、跨种类行政处罚的比较
前文提到,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含警告等13种。从理论上说,以上处罚又可划分为五类:
(1)申诫罚,如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如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行为罚,如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5)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之间无通用换算表,可参照以下维度开展比较:
1.从权益损害的维度开展比较
申诫罚是通过损害声誉以达到惩戒目的,其中警告是通过书面形式促使当事人纠正错误,通报批评则通过公开谴责扩大警示效应,谴责程度通常重于警告。财产罚是通过剥夺、损害财产权利和利益来实现惩戒。资格罚是通过限制或剥夺行政许可资格来惩戒违法行为。行为罚,是通过限制或剥夺特定行为能力来实现惩戒,并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人身罚针对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2.从设定权限的维度开展比较
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的层级不同。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见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设定权限层级最高,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次之,警告、通报批评以及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限层级则较低。
3.从执行程序的维度开展比较
不同种类行政处罚触发听证程序的门槛不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指出,以下行政处罚具有听证权: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定数额;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以上处罚种类涵盖了行为罚、资格罚和较大数额的罚款,也侧面反映了相关制度对其严厉程度的考量。
综上,各种类行政处罚中,人身罚最重,行为罚和资格罚次之,财产罚要结合罚款数额判定,申诫罚最轻。实践中跨种类行政处罚的轻重还需结合当下权益损害、后续长期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需要在与实践的互动中逐步完善比较体系。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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