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确定事故责任,法律人有两把“金钥匙”
![]()
激励盘算或许能使因果盘算优势增值,在理由的分量上有所提升,放大“公平”感受。换言之,考虑将必要的间接因果拉进来,有时可能是更妥当的,它像是激励意义上的“公平”推进
□ 刘星
出了事故,发生了损失,就要确定谁来承担责任。现在,很多人都有法律意识,自然也会愿意了解法律适用。因果盘算是关于事故的法律适用的核心手段。它是法律人的“金钥匙”,当责任不好定,用它“一插一转”,被锁住的责任谜题就可能会被解开。至于激励盘算是怎样的,稍后再说。
该是谁就是谁
先看实例。
双向两车道,甲违停占道,乙判断可超车,故过虚线逆行,但不幸与迎面顺行丙驾驶的车辆相撞。问题来了:如何确定责任?
在上述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赶到后,定乙承担全责。乙不服,认为如果无甲违停,自己便不会超车逆行,继而也无车祸,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一码归一码,甲违停应处罚,但这和车祸没关系。法院潜在的推理是:首先,甲确实违停,但乙跨虚线超车,且是逆行,应该看清前方路况、车况,并且控制车速,但乙没做到;其次,即使没有甲违停,乙依然应该做到,所以,车祸原因在乙。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是用因果盘算来说理的——甲违停,不能减轻乙的过错,故定乙全责。
上述案件被公之于众后,引发了网友的“围观”。
近一半网友认为,交警和法院正确,乙理应承担全责——科目一考得太差。另有近一半人认为,应该将甲拉进来,原因有他一份,可以定其次要责任。其余少数人,还真觉得甲应负全责。
另近一半网友和少数网友的反应,表明了一点:法律人的“金钥匙”的确专业。或者说,因果盘算里面确实有技术含量,只有通过反复讲解并实战践行才能掌握。它的厉害之处在于:当出现多个当事人有主观过错,且容易出现针对主观过错的不休争吵时,能够提醒判断者抽身,看清楚事件本身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熟悉法理知识,还会明白,因果盘算的理念是“公平”——该是谁就是谁。这很适配人们对法律的想象。
知晓利弊再作选择
现在讲讲激励盘算。
所谓激励,是指调整人的预期,使其知晓利弊再作行为选择。在谈法律时说起这点,看起来有些异样。不过,这其实不难理解。
以上述“围观”网友为例——有人提到,让甲也承担责任,是提醒那些不在意违停的司机后果严重:不仅要接受违停处罚,而且如果后续发生事故,还得承担责任。这表明,在日常生活中,想到调整人的预期的办法,是很自然的。激励盘算,也由此提炼而来。
这种盘算的重点在于:只要有关联,就考虑。考虑什么?考虑法律手段的运用,是否可以产生较广泛的调整预期的作用。这一作用,会使社会避免更多的损失。在前述事故案例中,如果甲被处罚,而且必须拿钱赔偿(不管是多是少),违停很可能就会减少,违停的潜在风险也会降低,社会有序运行的总体成本便可节约。
熟悉法律经济学的读者朋友们知道,这就是经济分析。它和因果盘算的法律分析不一样。激励盘算的理念,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考量。
所以,因果盘算,是要彻底追究谁的责任;激励盘算,则是要在“关联”中,考虑责任分配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后者与人们对法律的想象,似乎有些错位。
有人可能会说,你讲的这些,我们知道了。它并不复杂。你还想说什么?
因果链条的断点
再看前述实例和网友的议论。
读者朋友会发现,乙和另近一半网友的疑问是:为什么不能将甲违停,视为事故的原因之一?乙有自己的疏忽,但的确是因为甲违停占道,才超车逆行。所以,甲违停,与乙超车直到事故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联。为什么只认直接因果关联,不认间接的?
能够设想,因果盘算的逻辑下,会得到这样的回答:如果还要考虑间接的,那就可能无法断案了。因为甲之所以违停,也可能有原因。比如,医生开错药,使其路上头晕被迫违停;而医生开错药,也可能有原因……后边的原因,都要追究吗?
可是,乙和这部分网友,或许依然会讲:确实不能全部追究,我们也同意在因果链条上切个断点;只是不明白,为什么只能切在乙、甲之间,不能切在甲和“医生”之间,并以此类推?
到了这里,读者朋友可能会觉得,因果盘算好像面临了一个关键的困境:乙与甲之间是一段因果链,甲与“医生”之间也是一段因果链,两者在结构上,并无本质差别。既然如此,为何前者进入责任判断,而后者被排除在外?换言之,因果盘算能够证明“必须切断”,但难以证明“应当切在这里”。
当问题被追问到这里,因果盘算仿佛已经完成了它所能完成的一切:它阻止无限追溯,却没有提供断点的选择标准。进一步说,它解决了归责,却未解决归责边界的选择。
于是,切在乙、甲之间,或说只论直接因果关系,似乎就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法律拟制”——意思是,就在这里停下。当然,“法律拟制”的现象还是很多的。但仅止于此,或者说“硬要这样”,好像还是有些遗憾。
激励的“排队”机制
现在瞧瞧,激励盘算是否能协助因果盘算,使其获得“力量”。这是笔者在此处还想说的。
第一,激励盘算虽说调整人的预期,但不是泛泛而谈。它有针对性——针对具体问题。在上面提到的实例中,具体问题就是事故的发生。
第二,有了针对性,激励的价值会进一步凸显,因为,它实际上意味着“要排队思考”。这就是,看看面对事故发生,谁会最关心,谁会次之,谁会更次之,谁会不在意。显然,实例中,乙最关心,甲要比乙次之,或许存在的“医生”的关心不明显(他几乎难以联想到事故),另外的路人可能不关心。因此,对乙的激励显而易见,对甲的激励可以看见,对“医生”之类的激励近乎未显,其他路人就更别说了。是的,激励有边际递减的问题。其实,实例中乙和另近一半“围观”网友的疑问,暗含了这样思量。
第三,当激励甚微或不见踪影时,给出激励就显得不必要了。更重要的是,此时,激励像是在无的放矢,还可能造成“人心惶惶”,它使人们在任何情况下,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惹上麻烦,从而加码防备支出——社会交易成本上升。这与避免事故的激励初衷就相悖了。
说至此处,可以觉察,激励的排队机制会让因果盘算在逻辑上变得需要补强。比如,将必要的间接因果关系纳入视野。就上述实例而言,乙的因果认定不用说,因为激励最直接;甲的因果认定可排上,因为激励可以看见;“医生”之类的因果认定可放弃,因为激励甚微;另外路人的因果认定完全多余,因为没有激励。
上面的讨论,似乎支持了乙和另近一半网友的主张。是的。但这不是最关键的。
最关键的在于,激励盘算或许能使因果盘算优势增值,在理由的分量上有所提升,放大“公平”感受。换言之,考虑将必要的间接因果拉进来,有时可能是更妥当的,它像是激励意义上的“公平”推进。
因此,总体上说,如果认为法律应讲究“公平”,符合公众期待,那么必要时,是否应将激励盘算作为因果盘算的底衬?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漫画/高岳(刘星)
(法治日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